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八章 商标的管理>>第一节 商标管理概述
    二、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权
  在我国,商标管理机关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商标局的职权
  我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局是全国商标管理的主管机关,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局内设综合处、申请处、审查处、注册处、商标管理处、检索查询处、、国际注册处。商标局的主要职权是: 
  (1)受理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代表国家对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授予专利权,颁发《商标注册证》;
  (2)办理商标的转让、变更、注销和续展注册;
  (3)对商标的异议做出裁定和决定撤销注册商标;
  (4)办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5)编辑出版《商标公告》;
  (6)建立和保存全国的商标档案,负责商标查询工作并出具有关查询文件;
  (7)办理有关商标的其他事务,比如开展有关商标业务的国际交往活动;处理涉外商标的有关事宜;指导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和查处商标侵权工作。应当指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非商标局。商标局不负责直接的商标管理和查处商标侵权工作,只是在商标管理中,对商标权人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请,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
  我国《商标法》第2条还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从该条规定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商标评审机构,独立于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其主任委员和委员。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局作出的有异议或争议的审查和处罚决定进行评议审理,又称复审,作出终局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1)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进行复审;
  (2)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申请进行复审;
  (3)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和驳回续展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复审;
  (4)对有争议的商标作出裁定;
  (5)对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作出裁定;
  (6)对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办理上述有关商标权方面的事务和处理一些争议事宜,没有商标管理方面的职权,但因为其具有注册商标撤销与否的最终决定权,与商标管理有间接关联,故也将其列为商标管理机关。
  3.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
  我国实行商标统一注册、分级管理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以下地区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设有商标处、科)负责本辖区内商标管理的具体工作。我国《商标法》对此进行了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有负责商标管理、查处侵权行为和指导企业商标工作三个方面的任务,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内容:
  (1)监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人,可给予行政处罚;
  (2)对管辖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日常管理;
  (3)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进行管理;
  (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理;
  (5)宣传商标法规,指导工商业企业正确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