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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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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注册商标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这里所说的注册商标使用人主要指商标权人,但也包括被许可使用人。 | |||
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根据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原《商标法》第7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都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㈤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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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的,管理机关将予以纠正。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条则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也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可见,在我国,商标权人可以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也可以不标明。 2.《商标注册证》管理 《商标注册证》是证明商标所有人身份的法律文件,也是解决商标权归属纠纷时一项重要的证据。因此法律禁止涂改、伪造《商标注册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还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3.检查有无自行改变注册登记内容的行为 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商标的重要功能在于标识商品,通过申请、审查核准、注册程序,将商标的内容确定下来,并予以公告,以便于公众知晓。如果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者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事项,就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也改变了注册商标同特定商品、同注册商标权人之间相互对应的事实状态,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和商标管理机关权威的不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因此应当由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4.检查有无违反使用义务和超越使用范围的行为 前面介绍过,注册了商标而不使用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应履行使用义务,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将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权人划定了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51条)。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不按规定而超越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纠正。 5.检查有无违反质量保证义务的行为 《商标法》第7条规定了商标使用人的质量保证义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标法》第45条进一步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情节处以相应的处罚。 6.检查有无擅自转让注册商标,或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报存备案的行为 商标注册登记同民法上许多登记制度一样,不仅是履行行政手续,更重要的是有公示作用,即把权利主体(也包括权利客体和内容)的一些情况载于簿册之上,并将其公开,供社会公众自由查阅,从而使他人知悉权利的存续状况和变动情况。擅自转让注册商标或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不报存备案则会使新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处于不明状态,有可能使登记注册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应通过商标管理予以纠正和处理。 7.对已被注销或被撤销的商标的管理 当一些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被撤销时,该商标与其使用的商品和注册商标权人之间的法律上的对应关系即告解除,但他们之间的事实上对应关系在社会公众头脑里一时还难以消除,需要有一个"淡出"的过程。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市场上出现混同的商标导致误认,《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消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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