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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措施 为保证商标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作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商标管理机关将给予行政处理,但这种行政处理是对商标权人的处理,与对商标侵权人的行政处罚是不同的。通观我国《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责令限期改正 这是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注册商标使用中出现的轻微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2.通报 通报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用内部文件的形式,将商标注册人违反保证商品质量义务、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内部进行批评谴责;也可以通过报刊在违法违章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进行批评谴责,以达到敦育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目的。 3.封存、收缴、销毁 商标注册人伪造或涂改《商标注册证》的,工商管理部门将收缴伪造或涂改的《商标注册证》;对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商标未经核准注册,而其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禁止该商品的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对商标注册人粗制滥造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予以销毁。 4.罚款 罚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案件当事人进行的经济处罚。罚款这种管理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罚款必须在法定的数额、幅度内进行。 5.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在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违章或违法行为时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对商标注册人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措施。所以商标局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办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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