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而让商标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所当然。旧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略显单薄,仅略微涉及了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在这一方面较旧《商标法》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有所加强。结合我国现行《商标法》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偿损失。"),当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其救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
  我国《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商标法》第53条规定:"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我国《商标法》第53条规定:"被侵权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①停止侵害
  既然商标专用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既然商标侵权行为是受国家法律打击的,那么只要商标权在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只要有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不论该行为是否已经实际造成商标权人物质损失,也不论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短,程度如何,商标权人均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②消除影响
  商标往往标志着商品的质量,昭示着商标权人的信誉,与企业形象紧密相连。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仅造成商标权人物质利益的损害,而且更多时候是造成对商标权人形象、声誉的伤害。对此,除了用物质赔偿的方式予以弥补外,还应当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登报等方式消除影响、挽回声誉。
  ③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商标权人因侵权而遭受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的,有权要求物质赔偿。而赔偿额的确定由于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是处理商标权侵害赔偿案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商标法》第56条明确规定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在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上,商标侵权人不仅要赔偿被侵权人所蒙受的经济损失,而且要赔偿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如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同时,现行《商标法》也规定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第56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保全措施,包括诉前禁令、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这两项规定使法律地被侵权人的救济达到了更加完满的境地,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更加全面地保护,从而体现了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宗旨。
  2.行政责任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依据《商标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在查清事实后,对已构成侵权行为的有权采取如下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无论商标侵权人是在制造、销售侵权商品,还是伪造、销售假冒商标标识,只要使其停止该行为,就可以防止其进一步侵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可以说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制止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
  (2)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侵权商标标识是非法之物,不应听任其存留和流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封存,予以收缴,彻底销毁,以免流散出去,给商标权人造成新的侵害。
  (3)消除现存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商标。未经许可而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对于未销售出的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不能再让其以侵权商标的面目在市场上出现,应责令消除其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通过该项处罚措施,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再发生侵权的可能,从而比较彻底地制止侵权行为。
  (5)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采取前几项措施不足以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并予以监督。
  (6)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被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予以赔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商标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其义务。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