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利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1)国家利益的客观性
国家利益首先是客观的,这是研究国际关系的学者们的一个共识,只有在国家利益中的物质和非物质的具体内容上存在分歧。国家利益是一种存在,任何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物质存在具有客观性,精神存在也具有客观性。国家利益首先是一个客观性的概念,其客观形势有构成国家利益内容的客观存在所决定的。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国家生存和发展的要求即国家利益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既然大家公认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国家对外行为的原动力和国家对外关系的基本目标等,那么这种出发点、原动力和目标就已经说明,国家利益必然具有客观性。由于国家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以及其作为分析工具和行为功能上的多重性,因而人们对其客观性产生了怀疑。
(2)国家利益的主观性
国家利益作为一个具有多种特性的概念,其概念本身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特征。作为一个政治学和国际政治学的概念,国家利益是人们对其在对外关系中所要维护和增进的利益的一种认知。人类本身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但人类对其的认识,却经历了很长的历史发展,是一种人类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人们之所以长期以来很难给予国家利益概念一个确切的定义,并不在于人们不了解其利益所在,而是因为很难给它一个确切的概念化解说。国家利益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国家利益判断的主观性。在分析国家利益时,人们常常面临一个对国家利益的判断问题。在历史上,对外政策制定者经常因对国家利益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国家利益上受损。众所周知,“判断”本身是一种主观行为,是对事物之间联系或关系的反应,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判明或断定。判断国家利益之所以困难,就在于人们的“判断能力”是有限的,即认识能力不足。对国家利益做出正确判断需要四个基本依据:国际环境、自身实力、科技水平和认识水平。前三种是客观的,最后一种是主观的。
第二,国家利益表现形式的主观性。国家利益是通过国家的对外目标、对外政策和对外行为表现出来的。这是因环境而改变的因素。国家对外目标的确立,对外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和对外行为的发生,都是由一国的决策者基于对国家利益的认识而进行的。因此,决策者本人的思想和工作方法等都带有很大的主观性。
第三,国家利益实现的主观性。一个国家其国家利益的实现,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对其国家利益的认定和判断;其次是对实现其国家利益之手段的认定和判断;再次是具体制定并实施实现其国家利益的对外政策。所有这些都涉及人们特别是政府及其部门的主客观行为过程,是一种主客观交互作用的过程。
第四,国家利益解释上的主观性。无论人们对国家利益的概念是否有一种一致的认知或是否对国家利益有一种“正确”的判断,现实生活中各国政府在推行其对外政策时,总是宣称他们是代表或维护国家利益的,并对什么是国家利益,以及其政策如何维护了国家利益有一系列的说辞和诠释。国家利益解释上的主观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人们特别是当政者对国家利益的解释并不总是与客观现实相符的,而是出于特定的政治或主观动机。其次,对国家利益的解释往往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由于国家利益可以起到号召和鼓舞的作用,政治家和外交家以国家利益为工具,为对外决策进行辩护。这实际上倒置了国家利益的地位与作用,使国家利益从对外政策的出发点变为国家对外政策进行辩护的工具。
3.国家利益的民族性和阶级性
(1)国家利益的民族性
国家利益的抽象性和客观性,决定了国家利益具有全民性、超阶级性的特征,从本质上讲,国家利益具有民族性。因为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内部绝大多数居民的共同利益的综合,是各阶级和集团利益的抽象,并不是某个特定阶级、集团的利益。国家利益并不仅仅包含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所反映的还有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利益,是阶级利益与民族利益的结合体。国家利益的一些基本内涵,并不能因统治阶级的更替而发生变化。
民族国家作为历史上的一种共同体,必然具有超阶级的全民族的共同利益。生存和发展是各阶级的共同要求。表现为反对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种全民族的利益是任何统治阶级所不能忽视的。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是统治阶级生存的前提。因此,国家利益的民族性或全民性在国际政治发展的今天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日益增强。
(2)国家利益的阶级性
国家利益的具体性和主观性,又决定了国家利益必须通过特定阶级统治下的国家和政府的具体行为来实现。不同的阶级对国家利益的解释是不同的,任何阶级都宣称自己的政策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利益,自己的某项具体行动保护了国家的利益。同样,同一阶级的不同代表在不同时期,由于其推行的政策不同,而对国家利益的解释也不同。
造成国家利益民族性和阶级性这两重性的主要因素有:
首先,国家利益全民性和阶级性的两重特性是由国家本质的二重性所决定的。实际上,国家无论其起源还是职能,都有其非阶级的规定性或社会性。国家在本质上就兼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国家作为一种历史产物,它起因于社会分裂为阶级和社会生产规模扩大以及社会管理复杂化的双重需要。国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具有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国家级是阶级统治的机构,又是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
民族国家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在政治国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既兼有政治国家的本质特征,又具有其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体的特性。
其次,民族国家在履行其职能,特别是确定、实现和增进国家利益的时候,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是由政府来代表的。就国内政治而言,政府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实现者或工具,统治阶级是通过由其控制的政府来维护其阶级利益的,政府或政权利益与阶级利益是同义语。在国际政治中,国家、民族或全体人民的意志和需要同样是要通过由统治阶级控制的政府来实现的。
再次,国家利益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利益的两重性。在讨论国家利益问题时,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就是意识形态是否属于国家利益的组成要素。在国际政治中,意识形态的最主要功能并不是在于要其他国家相信其所信奉的东西,而在于其解释对外政策的功能,使人们相信他们所宣称的国家利益是实际的国家利益。
总之,国家利益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和民族国家是在国际政治中制定对外政策的主要因素,兼有全民性和阶级性的双重特征。我们既不能将统治阶级的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也不能将两者截然分开。尽管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家一般都不讨论国家利益的阶级性问题,但是他们都承认民族国家利益与政治国家利益或者政府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甚至有人将国家利益等同与政府利益。在他们讨论国家利益的具体内容时,实际上都不同程度的涉及了阶级利益,特别是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西方资产阶级的国家利益观之根本区别,就在于既承认国家利益的阶级性,又承认国家利益的民族性。而后者的根本缺陷就在于片面强调国家利益的超级性,否认阶级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作用。
上述三个方面的两重性,使本已相当复杂的国家利益的因素变得更加复杂。实际上,如此复杂的两重性正是由于国家利益概念的两重性所决定的。正如摩根索所说:国家利益包括两重因素,一是逻辑上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一是由环境决定的,是可变的。前者决定了国际爱意概念的抽象性、客观性和全民性,而后者则决定了国家利益的具体性、主观性和阶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