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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他们的著作中从唯物史观出发,从不同侧面和 角度对法做过不少定义式的解释,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
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 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
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
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和恩
格斯之后,列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和法律思想,也从不同侧面定义式地表述过法的概念。他说:“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从引文出处的上下文看,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上述言论都不是专门论述法的,更不是给法下一个学理性定义。但是,它们揭示了法的概念的核心内涵与基本要素,也
为研究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提供了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所说的法是指国家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而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第二,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第三,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即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第五,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下面将以这一定义为基础,进一步深入分析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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