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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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法和法学领域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是法和法学领域的起始性、基础性概念,但也是法和法学领域中语义极为含糊和复杂的概念。许多思想家、法学家不满足于法的语义极为含糊和混乱的状况,力图对法的概念做出较为清晰和准确的理论解释。但是,对法是什么做出清晰和准确的解释,却是一项极为棘手的理论工作。英国法学家哈特曾经引用神学大师圣·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著名说法来说明给法下定义的困难。 |
圣·奥古斯丁说:“什么是时间?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要我解释,我便不知道。”同样,即使是最有经验的法学家也会感到,虽然他们知道很多具体的法律,却难以给法下个适当的定义。正像一个人,他能在一群动物中认出大象,却不能给大象下个准确的定义。尽管给法下定义极为困难,但法是什么,一直是法学上最引人入胜、最具有魅力的问题,也是古往今来的法学家绞尽脑汁、锲而不舍地探讨的问题。
一、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在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思想家、法学家站在不同的角度解释法的概念,提出了琳琅满目的法的定义。这些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概括起来说,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主要是从以下四个不同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第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神学家一般认为,法是神(上帝、先知)的意志的体现,是神(上帝、先知)为人类规定的行为标准。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美国法学家格雷认为,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制定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当法院做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美国法学家弗兰克提出:就任何具体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
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欧洲中世纪的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美国法律人类学家霍贝尔认为,法律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即如果有人对它置之不理或违犯,拥有社会承认的权力的个人或集团就会以使用武力相威胁或实际使用武力。
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我国汉代思想家桓宽说:“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古罗马法学家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之术。美国法学家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美国法学家富勒认为:“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从上述法的定义可以看出,虽然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也包含富有启迪的见解,但从总体上说,它们不是真正科学的定义。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大都是以唯心主义或形而上学为其哲学基础的,并没有深刻揭示法的内在本质。而不能揭示法的内在本质,任何法的定义都是肤浅的,甚至是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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