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十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概况
 
 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人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规定界限,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确定社会生产和生活所必要的秩序。行为规范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原始社会尽管没有国家和法,但仍然是有秩序的,只是那时人们还不可能自觉地制定出某种行为规则。中国的孔夫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西方的恩格斯也赞美道:“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在原始社会的这种“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orderedanarchy)下,与原始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不仅存在自己的社会组织,而且还有自己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
  现代人类学和民族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是禁忌。禁忌(taboo)是由原始人对大自然充满崇拜和畏惧而产生的,反映着原始人对“魔鬼力量”的信仰,表现为出现在距今25~100万年前原始群中期即旧石器时代的食物禁忌,约束两性关系的性禁忌,以及后来产生的图腾禁忌。这些禁忌逐步发展成人类早期社会的习惯体系。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规则,统称为原始习惯。原始习惯对全体氏族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氏族成员的冲突和纠纷大都通过原始习惯予以解决。
  原始习惯表现在许多方面。在血缘关系方面,为了维系氏族的延续,形成了族外婚(exogamy)习惯,氏族内部成员之间绝对禁止发生性关系,而只能在不同的氏族成员之间通婚;如果破坏同族禁婚,则不可宽恕。在经济方面,按生理年龄进行分工,对劳动所获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实行平均分配:同时,还实行族内共同继承,即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在组织习惯方面,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由氏族全体成年成员民主选举产生,随时撤换;氏族或部落的重大事情由全体成员讨论决定,酋长和军事首领与一般氏族成员处于平等地位,没有特权,没有世袭,也不脱离生产。在处理争端纠纷方面,对内,同一氏族、部落成员相互帮助,相互支援,“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对外则实行复仇,最初是血族复仇,即倾巢出动,血洗仇方,后为血亲复仇,即只找加害人复仇,后来逐渐演变为同态复仇,再后又逐渐改为用赔偿代替。
  总的来说,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必然存在的一个历史时期,那时的禁忌和习惯乃是孕育法律的胚胎或种子。原始氏族公社组织和原始氏族习惯是同当时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制度便逐渐暴露出它的狭隘性。因而,原始公社必然走向崩溃而让位于新的社会制度,原始习惯也终将被文明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