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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尽管不需要以暴力为后盾,原始习惯就得到普遍的遵守。但是,氏族组织由于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因而注定要归于
灭亡。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狭小的氏族或部落范围内,氏族习惯神圣不可侵犯,氏族内部成员无条件服从,同时对外族互不相容而导致残酷战争;二是由于氏族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生产的极不发达,人类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大自然的支配,而生产力总是要发展的,一旦生产力获得发展,最终必然瓦解和淘汰已经过时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的末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尤其是人们学会了铁矿的冶炼技术,金属工具的使用使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于是家庭和个人劳动代替了原来的集体劳动,公有制解体,产生了私有制。同时,生产的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出现。
  原始社会曾经先后出现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这次分工发生于新石器时代中后期,人们从猎获的野兽中发现其中一些种类可以驯化饲养,逐渐形成一部分人甚至一个氏族、一个部落的人专门从事畜牧,于是畜牧业成为一个独立于农业的新的生产部门。第二次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发生于新石器时代的晚期和青铜器时代的初期。这乃是一次关键性的社会大分工。由于手工业成为了独立的生产部门,使得生产工具大大改进,生产力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在西方,还发生了第三次社会分工,即商人阶级的出现,
商人以经商为主,而脱离了生产领域。
  由于分工的结果和财富的集中,“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这导致社会上逐渐出现了富人和穷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之分。《礼记》有云:“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和剥削地位,奴隶主社会统治集团作为一个阶级,用暴力改变了氏族部落的性质,同时也改变了原始习惯的性质。即氏”族组织变成了暴力组织的国家,原始习惯变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
  因此,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