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十章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二、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法的出现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是突然产生的。有人试图考察,国家与法究竟哪一个在先,哪一个在后。这就好像考察是“鸡在先”,还是“蛋在先”一样,难以有一个结果。国家和法其实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从无法律的原始社会到有法律的奴隶社会,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大体上相当于父系氏族时期,或者说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开始到奴隶社会的出现。
  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萌芽,原始习惯开始发生变化。原来氏族全体成员参加管理氏族公共事务的习惯,开始按照占有财产的多少,确认不同等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担任最高公职,享有最高管理权的通常都是氏族贵族或新兴的工商奴隶主。一般成员只能担任一般公职,参与一定的管理,而氏族中的穷人和奴隶则完全丧失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血亲复仇的习惯,原是平等地保护氏族每一成员的习惯,此时也开始按照伤害者和被伤害者的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而决定不同的赔偿额。这样,原始习惯开始奠基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同时,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也产生了新的习惯,如确认债权者权利的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等,明确地反映了有产者的利益和意志,从而使原始习惯的性质逐渐发生了变化。
  随后,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以团结全体氏族社会的成员,维护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违犯习惯法者采取特殊的强制措施。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后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最早的成文法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和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等,大都是习惯法的记载;以后,就不限于对已形成的习惯法的记载,而是有预见性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具有更大的自觉性。
  法的起源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