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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法律的产生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正如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所指出的:“从大量的法规汇编的遗物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无论他们之间在本质上的区别如何大,都表现出它们与宗教、道德规范的结合。这一点与那些属于近代的思想观点是吻合一致的。包括我们从其他一些史料中知道的一些早期的法律观点,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都只是属于后来思想观点的不同阶段。”“没有文字记载的法律,从中国到秘鲁,在它刚刚制定出来的时候,都涉及到宗教仪式和习惯。” 原始习惯往往同时又是宗教诫律、道德规范,如性禁忌本身就有神学色彩,表现了原始人对两性乱婚关系的恐惧心理。在习惯上,氏族中的人们对万物具有一种崇拜的心理。脱胎于氏族习惯的法律也必然受宗教和道德的影响。加之,最初出现的奴隶主有一部分是原来掌握氏族祭祀、裁决日常纠纷大权的氏族首领,、当他们蜕变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而与其他氏族成员相对立的特殊人物后,也必然将那些于自己的统治有利的宗教诫律和道德规范变为法律规范。在印度《摩奴法典》之“摩奴”便是所谓天神的儿子;《旧约全书》上的“十诫”也是由上帝告予摩西的;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更是法律、道德规范和宗教戒律的大杂烩。 在司法程序上,最早往往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假借神的力量证明诉讼当事人无罪或有罪。如《汉谟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如自由民控告自由民犯巫蛊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盅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如其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如为之说白而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当然,这些反映到法律中的宗教信条和道德规范已不同于原始社会的氏族戒律和道德习惯,而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化,对相近或不同行为影响社割的性质和程度有了区分的必要和可能,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调整6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这种分化在不同的社会所经历的过程不完刽相同,但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和宗教调整相对区分开来,却是一个共同的大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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