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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继承的内容 法律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就社会主义法律对资本主义法律的继承来说,一切能够与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那些富有生命力或再生能力的积极因素都在继承之列。具体言之,在法理学的意义上,法律继承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法律技术、概念。法律技术是指制定、执行、解释、适用法律规范的各种方法,例如立法程序、法典编纂、法律汇编、法律规范的构成及其分类、法律的解释方法、法律机构的设置、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多样的诉讼程序等。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技术和概念主要体现的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基本共识,这些共识又主要是客观的普遍性成分。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时,不可避免地要直接选择、利用这些现成的法律技术和概念,否则就无法建构自己的法律体系。 第二,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商品——市场经济既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别,但都必须和必然是与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关系,是自由、公平地进行竞争的经济关系。所以,资本主义国家反映商品——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如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要素、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等法律规定,经过社会主义国家的选择、改造和加工之后,完全可以纳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 第三,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从政体上都是民主政治。资产阶级民主先于社会主义民主。资产阶级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建设中积累了大量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以及保障权力运行秩序和效率的经验,比如,代议制、选举制、权力划分、权力制衡、立法机构的组织和立法权力的行使程序、行政程序、公民各种政治权利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等。这些制度和规定有许多是民主政治的共性的、客观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政治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对于这些经验,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理所当然地要批判地加以借鉴和采纳。 第四,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任何国家都执行两种职能:一是政治统治或阶级统治职能,二是公共事务或社会职能。因而,在其法律体系中就必然包括两类法律规范:一类是有关政治统治的规范,另一类是有关公共事务的规范。在公共事务规范中有许多属于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例如,有关交通、环保、资源、水利、城建、人口、卫生的法律规定。显然,这些“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所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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