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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继承”指新法律对旧法律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顷序,在内容上的“影响一承受”关系,它不能完全表征一个国家对与其同时代的其它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法律的引进、吸收和摄取,因此需要创造或借用别的术语来概括。
“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一般说来,“移植”是指将有机体的一部分组织或器官补在或移入同一机体或另一机体的缺陷部分,使它逐渐长好。这种语义和意义的“移植”,在语源上来自植物学和医学。通常,“从植物学术语的角度,移植意味着整株植物的移她栽培,因而有整体移入的意思。但是,从医学术语的角度看,器官的移植显然是指部分的移入而非整体的移入,而且器官移植还可使人想到人体的排他性等一系列复杂的生理活动的过程。”法律上的“移植”显然是医学意义上的移植,而非植物学意义上的移植。这种移植是以被移植的国外法律(供体)和接受移植的本国法律(受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的。这就不发生简单照搬的可能。
  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国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