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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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改革的概念与意义
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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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发展而言,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确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法律发展仅仅依靠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又是不够的,法制改革对于法律发展同样意义重大:
第一,法律继承是“古为今用”,法律移植是“洋为中用”,它们都以既有为前提。而我们所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和法律事务是古人和外国人未曾遇到甚至不会想到的,这使得我们既无处进行法律继承,也无可进行法律移植。
第二,法律继承可以使一国现行法律制度保持与本民族法制文明的历史连续性,使新的法律制度在既往法制文明的基础上高起点进步。法律移植可以使一国法律体系在引进国外法、吸收先进法律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与世界法制同步发展。但它们均解决不了法律制度的创新问题。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创新要靠法制改革。
第三,法律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两种基本模式,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由一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所决定的新的法律上层建筑取代旧的法律上层建筑,属于质变;法律的继承、移植和改革则属于量变。但是,法制改革这种量变与那种缓慢的、渐进的、不知不觉的演化不同,它是量变中的突变和巨变,是某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重构,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制度的变迁,它在法律发展中的意义是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无法代替的。
第四,法制改革也是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前提。因为只有通过法制改革,突破旧的法律体系,破除落后的法律观念,才能为继承和吸收人类法制文明的成果创造结构前提和思想基础;没有法制改革,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就无从谈起。
第五,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着眼点在于健全或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属于法律的外在输入;法制改革的着眼点在于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的更新和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呼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今天,法制改革的作用和意义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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