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在当代中国,之所以必须通过法制改革来推动法律发展、进而推动和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因在于:
首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相当多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是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是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制定的,是在人治因素非常浓重的体制下形成的。即使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由于它们是在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制定的,也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或痕迹。这些法律和法规与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和社会需要,尤其是与中国已经加入WTO因而在我国社会的许多领域和社会事务中必须充分地与WTO规则相衔接的现实需求很不协调。对这样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改革的精神、用改革的方式废IH2新,兴利除弊。
其次,法律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制度形式,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是其内容。内容的变化要求形式的变化。但是,由于法律一旦形成体系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滞后性。对滞后于社会生活的法律仅仅通过常规的立、改、废进行更新协调往往形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法律应急”惯例,更容易造成法律制度在整体的制度体系和结构上的更大的矛盾和冲突,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要求的滞后性反而更加严重。我们认为,解决法律制度滞后性的较好的方法可能就是实行大胆的法制改革。法制改革是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同步的必要的制度创新机制。
再次,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与此相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民主政治法律体系也就不是一般的法制建设,更不是简单的立法,而是具有变法意义的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正如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等著名法学家所强调的:“应该注重指出,今天正当我国改革的宏伟事业进入关键时刻之际,随着我国改革宏伟事业的发展,只提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无法确切反映和容纳我国法制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深刻变化。明确而响亮地提出法制改革,不仅是适应中国改革实践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且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过恢复、重建为主的阶段之后登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标志着我国实现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速。”
最后,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是等值的概念,法制现代化意味着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这样一个转型没有改革的推动是绝不可能成功的。在历史上,有所作为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不仅十分重视法律的常规性立、改、废,而且十分重视法制改革或“变法”。我国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进行的法制改革,汉初文、景二帝领导的法制改革,唐初李世民对法制的改革,都富有历史意义地推动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状况和需要,在极大的程度上和广泛的范围内保证了当时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在外国历史上,日本的明治维新和英国19世纪的司法制度改革都加速了各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从而适应了迅速变化的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今天我们要推进法制现代化,同样需要“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