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十二章 法律发展>>第四节 法制改革
 
  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般说来,法制改革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涉及法律制度的硬件成分和软件成分、法律制度的表层现象和深层结构与实质内涵。但就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而言,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政法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律精神的转换。
  (一)政法体制的改革
  这实际上就是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以宪政制度安排为目标的改革,其核心在于真正地全面确立法律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至上地位与最高权威,整个社会一体遵循“法律的统治”。

  在我国,进行政法体制的改革首先就是要真正理顺各级党委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调整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在贯彻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前提下,由法律机关独立负责地行使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职能。与此同时,要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加快由政策——法律并存并重的二元结构向法律至上的一元结构转变,要加大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力度。其次是要真正理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系统和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法律系统和机构内部上下左右的关系,大力改革法律机关设置、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和程序。还要转变立法哲学,破除立法工作中那些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观念和习惯。政法体制改革中当前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其核心内容乃是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司法权力独立于其它权力、司法机构独立于其他机构,司法权统一但各级司法机构彼此相互独立而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司法官员彼此平等独立。
  (二)法律体系的重构
  法律体系重构的重心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新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当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应重新认识并调整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客观的。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我国商品经济严重落后,致使民商法不发达,法律体系是刑民不分、以刑为主、刑法至上,法律文化以泛刑法文化为特征。由于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观点被看作是资产阶级法学方法和法律观点,还由于误译列宁关于不承认任何私法的论述(在1987年《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已对那段论述的翻译错误作了纠正)和由误译导致的误解,长期以来法学论著普遍否定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得到巨大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的格局开始分化,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趋向合理分离,民商立法日渐增多,使得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和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和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合理性。
  从法律的调整对象、方法和原则的角度,可以看到法律确实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和公民之间纵向关系以及政治资源的配置,而私法调整的是私人的、民间的横向权利与义务关系;公法领域通行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权力与权利双向互控、民主与集中、权威与服从等,而私法领域通行的贝rJ是平等原则、竞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协商原则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离,有着多方面意义。
  首先,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通行的原则不同,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平等互利协商的私法领域。换言之,要收缩政府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地或无止境地延伸和干预。
  其次,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所拥有的同样的)不可侵犯性,以有效地保护法人和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调动社会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再次,有利于树立(在文化和法律发展的意义上)私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制的真正法律基础的观念。根据历史的经验和现代法制发展的客观规律,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制的基础,私法中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平等权和自由是公法上的权利的原型,是现代权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私法建设,弘扬民法文化。一个人们在私法领域没有权利和义务意识、还不会运用私人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是不可能走向法治时代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主要是法律文化或法律精神的问题,至于是否必须沿用公法和私法的概念,把我国的法律体系截然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一个可以继续讨论的技术问题。
  另一方面,要改变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调整机制,即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整方式转换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整方式,而且进一步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从治民为主到吏民共治。
  (三)法律精神的转换
  这是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难点。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因而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传统法律的精神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与人治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法律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是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折射。转换法律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植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诸如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利益竞合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民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维护社会正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法制改革是由法律观念创新引导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是对既有的权利义务结构的调整,进而也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所以法制改革不仅不可能一帆风顺,而且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阻力,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和估计,要有切实和有效的对策,既要敢于承担风险,又要尽可能减少风险及其对社会的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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