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十三章 法的现代化>>第一节 法制现代化释义
 
  二、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与特征
  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制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刑的历史变革。这个转型、变革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法制现代化过程的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中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法律现象决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运动的社会现象。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进程,使法律在客观上形成不同的历史形态。不同类型的法律发展有着迥然相异的价值目标与依托。前现代社会的法律形态,建立在人的依赖关系的基础之上。在这种氛围中,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人的依赖关系成为其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征。所以,这种法律形态所注重的是社会等级和人身依附,法律调整的基本特点是以确认等级依附关系为基本的价值目标。然而,法制现代化却是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场深刻的革命。它所反映的是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这一特定阶段中法律变革的激动人心的画面。它不仅要摆脱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而且要积极创造条件,摆脱物的依赖性,社会生活“表现为自由结合、自觉活动并控制自己的社会运动的人们的产物”。它根除了那种表现为与个人隔离的虚幻共同体的传统权力,建立起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确认人的个性的价值机制,社会成员的广泛自由和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
  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一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一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分野,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换言之,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应当把人治的衰微、法治的兴起作为法制现代化过程的基本评价尺度。这是一种把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变过程中各种有关因素,形成为逻辑概念上连贯一致的“理想类型”分析。这种转变乃是从传统性行动向合理性行动的历史转化,是从人治型的价值一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一规范体系的历史性创造性的转化。在这里,价值表征着观念性因素,规范表征着制度性因素。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理论的和现实的逻辑告诉我们,必然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一规范体系相互撞击、冲突的时代现象,而这一撞击和冲突,则意味着转化、成长。因此,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就可以表征为“价值规范冲突与转化”的模型或范式。一个已经实现了法制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从整体上来说是如此)。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法治要通过一系列具体过程体现出来。这些具体过程尽管千差万别,各具特色,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个法律实践过程(从立法到司法)都需要遵循严格而合理的法律程序,并且每个环节或过程都是为了实现法律正义。很显然,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
  从内涵特征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是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制变革过程。这场变革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制现代化首先是从事这一变革的主体自身的现代化,是把表现传绕法律观念并以传统模式行动的人转变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行为的人的广泛过’程,人的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之一。它决不是 法制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实现法制现代化并使现代化法制长期发展的基本的先决条件。法制现代化的基本价值指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一个先进的现代化法律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有赖于操作这些制度的人的现代素质,即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与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相互协调,这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换言之,在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不管这些法律制度如何现代化,如果运作这些制度的那些个人,并没有从心理、态度和行为方式上实现由传统人向现代人的转变,那么,不仅这些法律制度难以取得很理想的效果,而且这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不过是徒具虚名而已。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法制现代化也是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