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五章 立法>>第二节 立法的原则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首先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些持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第一,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立法主体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第二,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各种基本权利。第三,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运行,提供法的根据。特别要有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与政府、与司法的关系以及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方面的健全而具体的法律制度。这方面的制度一般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加以规定。在中国,立法法对这些制度有一定的规定。此外,还要有关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基本制度。
  (二)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涵义: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第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首先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中国是人民主权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的主体,立法应坚持民主原则。其次,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最有实践经验的人民群众参与立法,便能有效地反映人民的呼声和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只由少数人闭门造“法”,这种法即使“完备”,也难以体现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再次,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
  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首先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在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权行使方面,既要注意保障全部立法权归于人民,又要注意在初级阶段由于人民的政治觉悟、文化水平、管理国家的能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交通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尚不能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只能将立法权委托给人民代表或有关主体代为行使。在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方面,要使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公众能有效参与和监督立法。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针对封建专制遗毒极深、没有民主传统、缺乏公民权利意识等情况,注意以立法的形式反对封建特权、专制,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再次,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所立的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共同意志;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法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作用。
  (三)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现代立法应是科学活动。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要积极产生足够数量的具体的科学的立法观念和理论,从正面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过时观念和新潮观念。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应需要转变。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科学的立法体制乃至整个立法制度,应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立法发展规律的,是合乎国情民情的,是合适合理完善的。在这种体制中,立法主体应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从方法上说,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趋势相结合。从策略上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与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样最佳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在此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