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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原则界说
  (一)立法原则的涵义和功能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理解立法原则的涵义,需要明了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联和区别。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应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但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相反。
  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它们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只有在一定社会意识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适合执政者需要、为执政者所信奉或推崇的思想,才能被奉为立法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体现为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所体现的意志或立法意识,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立法主体的执政者生活在其中的国情所决定,尤其是由国情因素中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立法坚持一定的原则,有利于立法主体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主体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从大局上把握立法,将整个立法作为一盘棋来运作,集中地、突出地体现执政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利于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也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在现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般都注意包含科学立法、按规律立法的内容。
  (二)立法原则的发展和种类
  立法总是时代的反映,作为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则,总要随时代嬗进而嬗进。每一大的历史时代,甚至每一历史时期的不同阶段,都会有相应的立法原则。如西欧中世纪产生了神学世界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由这个思想的一些原理、观点构成的立法基本原则。中世纪结束后,西方立法则以新的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这个世界观的一些原理、观点也相应成为立法基本原则。
  整个立法和各种立法都有自己的原则。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性质和内容的结合上区分为多种。其中,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尤为重要。
  在坚持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中国各方面立法应注意坚持各自的具体原则。就国家或中央立法而论,应注意坚持:其一,最高立法原则。应注意国家立法在整个立法中居于最高地位,抓住与这一特点相适宜的重大事项立法,并使国家立法成为其他立法的根据。其二,统揽大局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站在中国整个立法的大局上规划和从事立法。其三,模范立法原则。国家立法无论在哪方面,都应为其他立法确立榜样。
  就地方立法而言,应注意坚持本地特色与国家大局相结合原则;自主立法与执行立法、补充立法与先行立法相结合原则。
  此外,不同主体的立法,应注意坚持与本主体的性质、地位和职权范围相适应的立法原则,不同法的形式和不同部门法的立法应注意坚持与自身特点相适宜的立法原则。
明了立法原则是发展变化的,是有多种层次和类别的,就要求立法者不能用静止的眼光,从单一的层面或角度来谈论和坚持立法原则,而应适时地,从整个立法和个别立法相结合的角度坚持立法基本原则。
  (三)立法原则的客观性
  立法原则是一种客观存在。立法一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一定原则的作用下运作。这既是立法自身的规律使然,也因为立法目的通常在相当程度上需要藉助一定的立法原则表现出来。中国汉以后的封建社会,立法依据封建正统儒家思想原则进行,儒学的“精华”几乎全部在封建立法中得到体现。作为中国封建立法缩影的《唐律》便“一准乎礼”。在西方,希腊人的哲学,罗马人的务实精神,中世纪的神权观念,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潮,以至当代西方种种有影响的学说,都化为原则,指导或深刻影响着当时的立法。特别是风靡一
时的启蒙主义思潮,对资产阶级如火如芋的革命运动和革命后建立的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担当了直接的思想指南角色。像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后来的《法国民法典》,都是沐浴着启蒙思想的基本原则产生的,其中许多条文直接来自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性观点。正如马克思在讲到《法国民法典》时所指出的,该“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的思想,起源于法国革命”。
  当代中国的情形也是这样。从1957年至1976年,作为中国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除通过1975年宪法,几乎没有立法活动。这种情形与当时“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整个国家生活从而也成为整个立法的指导原则直接相关。1978年宪法在许多方面进步显著,但由于那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的基本路线”和“继续革命理论”,依然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体现在它的序言和条文的字里行间,作为当时曾鼓舞人心的建设现代化强国这一目标的根据而存在,所以,这部宪法不能不成为迅速变化时期的一部过渡性的、昙花一现的宪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是客观情况变化的结果,也是在立法原则上要求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宪法如此,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其他各种法,也莫不如此。

  立法史表明:不了解儒家的思想原则,就难以理解中国封建立法;不了解启蒙思想家的理性主义思潮,也很难理解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典;不了解毛泽东思想,就很难理解根据地立法和中国立法的种种特色;不了解邓小平理论,就很难真正理解现时期中国立法的种种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