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五章 立法>>第四节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时,其活动步骤和方法不是立法程序。立法活动中非法定的或可有可无的步骤和方法,也不是法程序。
  中国法学著述和立法实践中,立法程序是个常用的概念。人们讲到立法程序,通常将提出法律草案认作立法程序之始,将公布法律认作立法程序的完结,也即仅仅将立法程序视为由法案到法这一阶段所存在的事物。这是误解。事实上,在立法活动过程的各个阶段上,都有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即立法程序。立法过程这一概念,强调立法的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立法程序这一概念,强调立法运作的规则性、严肃性,强调立法是一个遵守制度或受节制的过程。但在整个立法活动过程中,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的立法程序,是整个立法程序体系的重点所在。这一阶段的立法程序通常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一)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
  提案者应是有权提案的主体。现今各国国家立法的提案权,由下列机关、组织和人员所行使:议会和议员,国家元首,政府和政府首脑,成员国或下一级政权,司法机关,政党和有关社会团体,一定数量的选民,法定其他机关。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提案应依据法定程序。有关立法问题的论著、讲话、建议、设想,在立法时可作参考,有些还应受到重视,但都不是提出法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厅主要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当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要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形式如书面形式,通过一定方式如通过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
  (二)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一般说,各国立法机关的全体会议、领导机构和专门委员会,都可通过分工合作参与行使法案审议权。但这几方面的主体掌握的审议权有大小之分;审议权归属上的差别,带来多种类别的法案审议程序。一类是由议会大会直接审议法案的程序,议会不必将法案交付委员会审议;一类是由议会大会到专门委员会再到议会大会的审议程序;一类是由专门委员会到议会大会的审议程序;一类是不同法案采用不同的审议程序。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案的程序,通常履行由它们的领导机构到有关会议再到大会审议的程序。
  法案提出后,由于一次会议审议的法案有限,有些法案所提事项虽然重要但对这些事项进行立法的条件还未成熟,有必要先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法案例入议程,有的并经委员会审议和提出报告,便进入大会审议程序。参加大会审议的机关和人员通常有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专门委员会、议员、代表团,法案的提案者和议会党团往往也参加大会。与会者在大会上就法案作辩论发言,是大会审议法案的一个主要形式和主要环节。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法案表决和通过两者之间关系非常密切,但并非同一个概念。表决法案是通过法案的必经阶段,是法案获得通过的前提;通过法案则是表决法案的一个主要结果和主要目的。每个列入审议议程的法案都要经过表决这一程序,但并不都能获得通过。
  法案的表决权通常属于有权立法的机关和人员,在有些国家、有些情况下也属于全体公民或部分公民。立法机关大会表决法案的基本方式,通常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目前各国表决法案时普遍采用公开表决的方式。在中国;全国人大表决法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究竟采用哪种方式由人大主席团决定。
  通过法案的基本原则一般是少数服从多数,法案只有获得法定多数表决君的赞同,才能通过而成为法。普通法案通常由法定会议人数中的普通多数通过。特殊法案如宪法法案,由特殊多数通过。在许多国家,法案经大会审议、表决并获通过后即成为法。在另一些国家,法案经大会审议通过后,还要经过诸如另一院复议、公民公决、国家元首批准、合宪性审查等程序并获得通过后才能成为法。在中国,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
  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千众。亦称法的颁布。
  公布法的权力在多数国家由国家元首行使,在有些国家由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行使。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在批准或签署法之后,即按法定程;将法公之于众。在许多由国家元首行使公布权的国家,公布权是行政对立法宝行制约的一个手段。在另一些由国家元首行使公布权的国家,公布权在实际上并不能使立法和行政两方面得以相互牵制与平衡。这些国家的元首必须公布法,或事实上从来也不拒绝公布法,他们行使公布权纯粹是一道程序。在中国,国家主席行使公布法律权,这种权力不是西方那种对议会实行牵制与平衡的权力,实践中从未发生国家主席拒绝公布法律的情况。
  法案经表决通过或经复议、批准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公布。各国公布法的方式大体一致,即在立法主体的刊物上或在指定的其他刊物上公布法。在中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公布法的时间和方法。实际做法是:多数法于通过当日公布,有的法于通过后间隔几天公布;有的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许多法是公布后间隔一定时间方才施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本章学习重点:详见>>>>>
  本章教学计划: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