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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守法的概念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背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
  在法学界,不少人认为守法主要是甚至仅仅是履行法律义务。我们认为,守法所包含的内容要比许多人所理解的广泛、深刻和丰富得多。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守法理解为只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但是从法的历史发展来看,从实然的角度讲,由于国家性质的不同,守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差异很大,守法指向的内容也是很不相同的,守法主体的实然与应然呈不同的状态。例如,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成为守法中只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利的那部分主体,而奴隶和广大劳动者则成为守法中只承担义务和履行义务的那部分主体。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资产阶级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才使守法所指向的内容即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逐渐合一,至少在法律上,所有的人既是守法中行伸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即成为守法的主体。
  由于我们国家奉行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人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因此,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成为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我国宪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守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党和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它严格守法比其他社会组织守法具有更重大和更强烈的影响。共产党只有首先带头严格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起表率作用,并带动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严格守法。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等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国家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国家机关在保证法的实施上具有尤为重要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必须带头严格守法,自觉维护法的尊严和权威。对于他们而言,守法是绝对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守法主体中最普遍、最广泛的守法主体。公民守法,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要求,也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公民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构成,是现代社会的主体力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公民是组成人民这一政治集合体的基本元素。社会主义法从本质上讲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是人民自己的法,因此,守法对于公民来讲,实际上就是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办事,这也就决定了公民应当也能够以主人翁的态度和责任感自觉地守法。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根据我国有关法的规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在我国法的允许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这是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