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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由于不同历史类型法的渊源不同,守法范围也不一样。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君主的命令属于守法的范围之列。在宗教法律文化中,宗教教规和教义是守法范围的组成部分。从历史上看,守法范围发展变化的一条基本规律是从单一化走向多样化,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教会法、法的原则等都属于守法的范围。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此外,有些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也属于守法的范围,因为,它们是法所明确授权的特定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根据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是人们按照法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只要依法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便是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即为守法。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做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只有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守法,反之,如果无视法所规定的积极义务,拒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虽然做出了一定的行为却不符合法的要求,都不是守法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2.行使法律权利 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授权性规范。它既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只有依法行使权利才是守法。具体地说,人们所行使的权利必须是法所授予的权利,即合法的权利;行使权利时必须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和手段;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将守法的内容理解为不仅包括履行法律义务,还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这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如果我们把守法说成只是履行法律义务,那么就很容易使人们只看到法限制和束缚人的一面,进而损害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他们不守法或者只是被动地守法。反之,如果守法的内容不仅包括履行义务,还包括行使权利,人们意识到守法还直接关系到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那么人们就会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地自觉地去守法。其次,这有利于法的全面实现。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完整机制,是一切法的内容和核心,法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调整人的行为,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要使法得以全面的实现,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在守法上我们必须强调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四)守法状态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守法状态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和守法的高级状态三种类型。 1.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在这种状态中,从守法的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否定的或模糊的,往往把法看成是异己之物,以消极的心理去守法,虽为守法主体,却不是法的主人,法并没有自我内化。其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具有强制性,是为了避罪远罚。从守法的内容来说,守法者仅仅是或者主要是履行法律义务,没有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2.守法的中层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状态中,从守法的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基本肯定的,但并未完全实现法的自我内化,守法主体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的主人。从守法的内容来说,守法主体既履行法律义务,又行使法律权利。 3.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在这种状态中,从守法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守法主体是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去守法,已完全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从守法内容来说,守法主体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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