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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守法是法的要求
  守法是法的要求,这是守法的法的根据。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要求这样,守法是法所规定的义务,换句话说,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在内涵上是由利益的付出、义务人的无可选择性、责任、国家强制等要素构成的。法一旦公布实施,公民就有服从它的法律义务,这是无可选择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法制形态,都无一例外地把守法规定为人们的基本义务,使人们无可选择地服从。在社会主义国家,守法是每一个社会主体应尽的义务。
  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在特定契约关系中,人们守法并不是一件痛苦的事,而是一件欣然的事,人们会自觉地守法,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利益和信用的考虑。就利益而言,人们之间订立契约是为了某种利益的需要。利益是人们行为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动力,同时也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马克思经典作家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而法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守法也就意味着利益的满足。因此,对法所规划的利益的追求便能促使人们积极地守法。就信用而言,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关系,讲求信用往往被规定为契约履行的准则,不论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要求讲求信用。讲求信用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如果当事人不讲求信用,不仅是背叛了他人,也背叛了自己;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不仅不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人们基于信用的要求,往往能自觉地履行契约,遵守法律。
  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的制裁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强制力是与制裁密叨相关的。正如意大利法学家韦基奥所指出的,强制力与法是两个在逻辑上具有必然联系的概念,“哪里没有强制,哪里就没有法律”。制裁就是强制力的具体实现,法是由制裁支持的。在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社会,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这迫使人们产生服从法拘动机。这种畏惧的心理,由于守法者过份高估了犯罪活动被侦破的比率和受到惩罚的风险而加强。因此,惧怕法的制裁也就成了人们守法的原因之一。对比中外法学理论中多有论述。近代英国分析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认为惧怕制裁是人民之所以守法的首要因素。他认为法是一种命令,而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换言之,每个术语都像其他术语一样具有同样的含义。法是由制裁支持的主权者的命令,所以,惧怕制裁就成为服从法定义务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