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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出于社会的压力也是人们守法的原因之一。社会是由无数互相连锁的行为模式组成的,不遵从某些行为方式,不仅会使依赖它们的其他人失望,而且会在某种程度上瓦解社会的组织,这种内在的依赖关系产生了使人守法的强大压力。当周围人都依法办事并鄙视不安分守己者时,每个人都会产生“不如此就会受到责难”的压力。有学者认为这种压力的有效性甚至超过制裁的压力。不付,我们应注意,这种压力与社会机制是密切关联的,如果一种社会分配制度、社会合作机制是良性的,那么遵守法律、履行义务的这种社会压力就会是有效的,反之则形成不了这种社会压力。 五、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绝大多数人从小就被教导尊重父母、知识、地位、权威和法律,尤其权威和法律被认为是合理时更是如此。结果,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服从包括服从法成为人们心理的组成要素和习惯。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对此英国法学家布赖斯曾有论述,他认为:出于惯性(惰性)是民众守法的首要原因。民众从小就养成了模仿他人所为的习惯,包括按照别人的样子守法的习惯。这或者是因为这样做是便利的,或者是感到不这样做是错误的。越是下层的民众、越是缺乏社会知识的人,惯性因素在守法中所起的作用越大。心理上的惯性问题涉及到法是否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与社会的习惯的问题。如果一项法律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和社会的习惯,那么,它就可能会比那些不符合这些习惯的法得到更好的遵守。而事实上,法从内容上讲,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和生产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习惯规则,其意义在于符合人们对惯例的屈从倾向,便于法的实施。否则“与一个社会道义上的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很可能会由于消极抵制以及在经常进行监督和约束方面所生困难而丧失效力”。 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前面我们所说的都是人们为什么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守法是道德的要求则是要解释人们为什么应当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即人们有无守法的道德义务。关于人们有无守法的道德义务,是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法学界重大争论的问题之一。进入60年代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及其据以建立的哲学价值基础,受到广大人民的怀疑和挑战,政府和法律的“合法性”处于“阴暗的时刻”,西方法学家惊呼“尊重法律的问题已成为我们时代的严重问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西方法学家纷纷出来论证公民有守法的道德义务。他们有的借助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守法的道德义务,因为他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有的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认为每个公民都有无可争议的义务去做出产生良好结果的行为。无可争议的守法的一般义务是存在的。有的创造了公平论,认为当正义的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我们时,我们要服从正义的制度,并为之尽力。根据公平对待的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服从政府和守法的道德义务。有的则把各种论证融为一体,提出统一守法论,指出承诺、受益和需要构成了守法的强有力的道德根据。我们认为,应当肯定和强调守法的道德义务的存在,这不仅是对人们的道德要求,也是对法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使全社会都自觉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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