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六章 守法>>第三节 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一个人在其内在的生理素质的基础上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会逐渐形成自己的个性。人的个性存在着种种差异,个性的差异影响着人们包括守法在内的各种行为的状况。例如,就性格特征来说,积极的性格特征与消极的性格特征对人们守法就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积极性格特征有助于人们守法,消极性格特征易于导致违法,如正直、诚实和富有同情心的人往往比奸诈、虚伪和冷酷无情的人更易于守法。 二、守法的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观条件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以下从法制、政治和经济状况来谈。 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状况,这些都与守法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就立法而言,守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自身必须具有优良品质。一个品质优良的法对人们会产生良好的影响,相反,一个质量低下的法则只会对人们产生消极的不良的影响。如果我们所立的法能真实地、准确地反映人们的利益和要求,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客观规律,它就能得到人们的支持、信任和尊重,人们就会积极地、自觉地去遵守它;如果我们所立的法能保持其内在的相互一致和协调统一,人们守法也就不会感到无所适从,左右为难;如果我们所立的法既准确、严谨,又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人们就能准确地把握它,遵守它。其次就执法和司法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也影响着人们的守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树立起良好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形象,必能带动和促进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守法。反之,如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必然导致人们对法的怀疑和不信任,产生对法的信仰危机,进而远离法。再次就法律监督而言,法律监督是对法的运行和操作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手段,它的作用体现在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之前、之中和之后,这大大强化了法的威慑作用,促使人们自觉守法。
  政治状况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各种社会力量对比、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状况。不同的社会制度具有不同性质的法,对人们的守法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法反映的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奴隶和广大的劳动人民常常是被迫守法。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反映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正常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自觉地守法。国家的政治制度对守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在民主制下,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人民是终极的统治者,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表现为双向的互控关系,政府的职能活动以保障人的权利为根本方向,由此,行使权利在人们的守法活动中占的比重较大。而在君主专制统治下,君主是一切政治权力的来源,是终极统治者,他的意志就是法,臣民仅仅是单纯的义务主体和被统治对象,守法便是履行义务。此外,在一个国家中,如果各种社会力量相对平衡,政局比较稳定,社会秩序较好,国泰民安,法就会有较高的权威,人们也就会更加自觉地去遵守它。
  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水平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的遵守。就经济体制来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国家和政府都十分注意把市场经济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这就为守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促使人们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平的竞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较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们的守法状态低下的情形显然是不同的。人们能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不只是取决于人们主观上的愿望和选择,社会能否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也是相当重要的,而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