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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技能
  在现代社会,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或专业性的特点。在法律发展的早期,由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普遍习惯来判断是非、解决纠纷,只要凭深厚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就基本能够胜任执法角色。因此,古代执法人员可以不必经过专门化的职业训练。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增加、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度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在现代社会已被接受为一种社会生活的必需。有学者提出,“法律活动专门化”意味着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的专门化。“法律的运作日益与直接的道德和政治因素相疏离e这主要是由于专门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技术知识”。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主要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高度的法律专业的技能与伦理素养。
  一、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
  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这些话语由专业词汇即术语构成,形成专业领域,进而形成专业屏障。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的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律术语,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大众话语具有情绪化、常识化的特点,而职业话语则具有理性化、专业化的特点。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就是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术语是这门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语言具有交流与转化两大功能。所谓交流功能,是指法律语言能够准确、简约地传递信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同行之间使用相同的术语进行交流,不会产生大众语言所带来的繁琐与不一致性。所谓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甚至连不容易或不应当转化的政治问题,也完全可能被转化为法律问题而提交法院解决“托克维尔说,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迟早要变成法律问题。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活动中都要借助于法律语言,大部分公务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律家。如果一个社会崇尚法治,那么法律语言会成为广受推崇的语言,几乎可以成为普通语言。
  二、法律职业的思维
  思维是借助语言所进行的理性认识过程。思维是职业技能中的决定性因素。法律家具有理性的思维,以法官为例,这是指法官思维判断力的理智与成熟,表现为法官的意识、观念或态度的自主性,法官在思想上是自由的。这种理性的思维是经过专业的训练才能获得的,所以是十分特别的,带有几分神秘感,甚至令法律家在社会上具有某种先天的“显贵”地位。它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
  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是重要的职业技能之一,它不同于大众思维。除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的特点之外,还包括以下特点:
  (一)通过程序进行思考
  法律程序的自治,要求法律人只在程序内进行思考和判断。之所以这样,是程序自身必要性决定的一一对立面的设置以及两造竞争就是为了排斥任意性,促进理性选择,形成法官稳妥的结论。因此,法律思维的重要特点就是法官习惯于在两造对簿公堂的状态下听取不同意见,取得“兼听则明”的效果。而这种“兼听则明”的效果,是指从对立的意见当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通过程序中的解释与论证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共识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