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二、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律师对当事人。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勤奋工作,讲究效率,职业道德要求律师不得与当事人进行商业交易,比如获得案情材料的作品权和传播权,不得利用(与此代理有关的)案情从事不利于当事人的活动;不得就受托事宜接受对方当事人报酬或约定、要求利益;不接受与正在办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不得收受礼品(包括律师家属);不应当同当事人订立协议——以限制自己因职业过错引起的责任;保守当事人秘密;不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诚恳,不得假装有把握;不得接受自己一窍不通的诉讼案件。不接受目的与手段不正当的案件,如报复性诉讼;律师的报酬应当适度,应比照相关规定,根据争议标的、案件难易程度来确定;对贫困者、窘迫者从低收取;不得以广告形式招徕业务,禁止律师登门寻找或怂恿委托人的活动。 第二,律师对法官。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即使是在与法官的非职务性接触中也应当如此,但应不卑不屈,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尊严。具体内容包括:对法官不纠缠、不强辩;不故意作虚假陈述;不向法庭提供已知是虚假的证据或授意提交虚假证据;不应向法庭隐瞒有关重要事实;不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影响法官、陪审员或者法庭其他官员;除法律许可外,律师不应与法官私下联系;不向媒介作非理智的超越权限的陈述、传播;不得在法庭及其他场所实施有损审判威信的行为;不得教唆或支持诉讼关系人实施损害审判威信的言行;不得为达到拖延诉讼之目的而采取攻击防御行为;严格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文书时间,遵守职务有关的纪律。 第三,律师对同行。不做任何有损于律师职业的事;尊重同行,因为律师们拥有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誓言;必须以正派、正直和认真的态度处理好与同行的关系:律师应当公平地对待对方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对方取得证据;不以不正当方法招睐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其他律师已承办的案件;不对对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诽谤同行;非经对方当事人律师同意,不得擅自与对方当事人交涉,特殊情况例外;不得以提供好处的办法引诱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不得违背习惯或信义原则而使对方律师陷入不利状态;在共同代理人意见不一毁时,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律师之间的通信原则是秘密的,应当为同行保密,除非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且律师已合法代理了委托的案件。 第四,律师的其他职业伦理。包括:不应当通过给予他人有价物品的方式推销其法律服务;如果律师知道法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向有权机关报告;律师除学位或专业外,不得将自己的原职业等与宣传有关的事项记载在名片和广告上;不得从“以介绍案件为业者”手中接受委托;不得利用上述人贝或让他们利用律师自己;律师不得转让诉讼标的、制造事端或为其他类似的行为:非经律师管理机构同意,不得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充当雇员;不得兼营与自由独立不相容的职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