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二十章 法律职业>>第三节 法律职业的伦理
 
  三、司法官职业道德
  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法学家都论述过司法官的职业道德,他们的主张至今仍然值得我们思考。比如英国法学家霍布斯认为,良好法官的条件是:“第一,须对自然律之公道原则有正确之了解:此不在乎多读书,而在乎头脑清醒,深思明辩。第二,须有富贵不能移之精神。第三,须能超然于一切爱恶惧怒感情之影响。第四,听讼须有耐性,有注意力,有良好之记忆,且能分析处理其所闻焉。”司法官(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伦理首先要求司法官具有职业品格,加强自身修养,包括:第一,谨慎。司法官的日常生活检点,不得有受非议之处;工作细心,细致,避免不谨慎。第二,平和。审理异常情况不生亢奋或恐惧;不炫耀自己的经验与知识;避免个性化的审判,要忍耐,等等。第三,刚毅。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无畏于个人毁誉,无畏于权势,无畏于公众的喧闹(包括不受媒体与公众的不当影响)。第四,勤勉。对工作,对业务勤于钻研;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对社会现实有深刻的理解:对诉讼参加者持热诚态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现结合各国对司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以及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原理,我们把司法官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概括如下:
  第一,忠实于法律。坚持法律至上,避免违背法律与法律意图。尊重其他司法官、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仪表、重视法庭威严(如拒绝法庭上摄影录像)、避免降低法院品位等等,都是司法官维护法律尊严的具体表现。有的国家还规定法官应注意观察制定法,及时向立法机关报告立法缺陷。
  第二,尊重律师。程序中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判决书中应当载明律师意见与主张,以说明法官对事件的充分了解;有的国家还规定,法官对律师辩论提纲负保密义务,对律师有影响诉讼意图的信函应让对方当事人知晓;对律师违背职责的行为,应利用时机予以批语与匡正;等等。
  第三,中立地对待当事人。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说情等形式的干扰,不得接受当事人馈赠或恩惠;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接受调解;避免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避免歧视、诋毁、污辱当事人;近亲为当事人的要回避;等等。
  第四,司法官社会性活动中的职业道德。司法官从事职务外的活动应避免公众的合理怀疑,应杜绝可能影响司法官形象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谨慎社交活动和媒体的采访,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利用权力或名誉为他人拓展商业利益。
  四、法律职业信仰
  在法律职业伦理方面,还包括职业信仰。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也就形成了一种职业信仰,它成为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表现形态有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等。法律职业信仰的内容包括: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控制、善法之治等等。法律职业者或法律家是法律机器的操作者,是社会秩序有效运作机制的维护者,更是法治精神与法治文明的传播者。如果法治运行的主体本身缺乏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观念,那么法治就会成为泡影。我们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作为法治运行主体的法律人确立法律职业信仰是十分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