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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利益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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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法律主体,同时还要有维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和制止等来实现的。换言之,法律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既有效记录下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又忠实记录下遭受拒绝和排斥的利益,以及某种利益所获承认的限度。 | ![]() |
“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重整利益格局。
一、表达利益要求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法恰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规律是法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法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承认特定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这种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在任何法律社会中,都不能产生为社会所有成员一致同意的法律规范。把法视为“公意”的体现,这只是一种对应然状态的理想追求。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们相互之间构成各色各类的利益主体。“抽象的利益并不构成法。构成法的是要求,即真正施加的社会力量。”法只对部分利益主体予以保护,或者主要表达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利益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利益主体也因利益内容的不同而各有其归属。某一特定的人可能在政治利益上归属此一利益主体(群体),而在经济利益上又归属另一利益主体(群体)。法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并非绝对地只遵从某一个标准。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一个特定的主体可能在经济上是统治阶级的一分子,但在其他领域如思想上却是被统治阶级的成员。每个人都不是单向度的。法不可能对某一具体利益主体的所有利益都加以反映或都不加以反映。法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要记录下有效地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又要忠实记录下遭受拒绝的利益,以及某种利益所获承认的限度。“利益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使我们根据这些行为对于公众有利、有害或者无所谓,把它们看成道德的、罪恶的或可以容许的。”法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即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称职的立法者应当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追求容小害图大利,消除有利无害、一本万利的幻想性选择。在表达利益要求时,决不可回避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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