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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 由法与经济之间的密切联系所决定,经济全球化必然引起和推动法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反过来又促进和保障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法律全球化是近代以来法律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历史上法律的跨国发展(国际化)是法律发展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方面和基本标志,源于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冲突、交流与合作,世界上先后出现过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之间的双边规则,若干国家之间的多边规则,为许多国家共同制定和遵守的世界性规则,出现过国家之间的法律选择和彼此适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国际化现象日益明显,特别是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法律发展更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等法律文件的出现就是法律全球化的重要里程碑。 (一)法律的“非国家化” 法律并非都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越来越多的法律将由各种各样的经济联合体、知识产权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新闻媒介联合体等“非国家”的机构制定。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是由国际商会编订的。 (二)法律的“标本化” 法律的标本化起源于某些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制国家,各个成员国自行制定法律。但是,出于经济、公共安全、高新技术的转让等原因,由全国性法学研究机构或法律协调机构制定某些“统一的”、“标准的”的法典,作为各成员国制定同类法典的范例。例如,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商法典》。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代,这样的立法经验被推广到国际社会。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合体制定一些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标本或参照。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在其《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中采纳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大部分概念和规则,向全世界推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7年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联合国1979年制定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都正在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纳,作为制定国际税法、电子商务法的范本。再如,北《美环境合作协议》有可能成为区域范围内多边环境合作法的标本,在未来多边范围推广。法律标本化正在成为法律移植的新形式 (三)法律的一体化 全球化一方面使地方与地方的时空距离越来越缩短,另一方面又使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时空联系越来越扩大。某个组织或者某个人的一项决定,可能在世界上掀起轩然大波,影响世界上很多人的生活。在法律方面,全球化使得全球范围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体。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所谓法律一体化,是指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结。各国之间的法律规范是互不隶属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也被一些人看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清楚看到这些法律规范正在联为一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这种联结的实现就在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信念已得到普遍的确认。”在法律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内法与国内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等各种形式的法之间以极其复杂多样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变动,可能会立即引起其他法律体系的变动或者反应。 (四)法律的“趋同化” 所谓法律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趋向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趋向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向一致。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趋同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在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法律的趋同速度之快、程度之高,超出了人们的预料和想象。世界法律的趋同还意味着世界范围内将出现某些“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律”。那种认为法律全球化就是世界法律统一的观点固然过于片面和极端,但是不可否认,法律全球化必然导致某些被世界各个国家、组织普遍认同与遵守的“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律”的出现。在今天,《联合国宪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条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①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是一个进程,一个过程,一种趋势;②法律全球化并不是所有法律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法律不可能、也根本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或“世界性”法律;⑧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概念的过时或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主权概念的进步和丰富,各国之间的法律仍将呈现多样性、多元化;④各个国家均应当警惕和制止少数或个别国家借助法律全球化的名义而推行政治霸权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 本章学习重点:详见>>>>> 本章教学计划:详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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