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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与市场经济
 一、市场经济概说
  一般讲,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体现;主体平等、交换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利益驱动着市场的运行,竞争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市场价格联结着生产者与消费者。具体说,市场经济具有如下共性:①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他们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风险:②有公平公正的竞争性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障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⑧有宏观经济调控机制,政府对市场运行实行一定价值和目标的导向和监督;④有比较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运行纳入法制的轨道;⑤市场主体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与惯例。
  市场经济历经了近代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无论是市场运行机制,还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了更高的层次,并有良好的公共权力体系予以间接干预;而间接干预的最佳形式就是具有普遍性、客观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国家法律。当然,法律必须反映经济规律,必须以“看不见的手”为基础,才能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市场经济不能在真空中存在与发展,总是与各国所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因而不能不具有各自的特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运行,也就必然形成自身的特点: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包括私人经济在内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党的十五大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作了科学的论述,从而打破了传统的仅限于全民和集体这两种所有制形式的框框,而突出了公有经济的控制力与支配力,即凡受公有经济控制与支配力影响的经济均属公有制经济的范畴。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邓小平在谈到社会主义本质时强调了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这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承认合理的收入差距,并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党的十六大要求第一次分配效率优先,第二次分配突出公平。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重视宏观调控,并规范微观经济。
  市场经济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证明: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英、美、法三国对市场经济的选择,走的是一条/顷其自然、水到渠成的路。在这些国家中,渐进的缓慢的市场经济确立过程,给人们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道德伦理、人文思想、特别是法律意识,留下了漫长的适应时间与空间。与此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与之相适应的物质与心理准备尚不充分,但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沿袭西方的做法,更不能走它们的老路,因为步人后尘只能望人项背而永远落后。因此,必须采取跨时空的变革方式,有序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然而,由于先天不足,在特定时期内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出现经济无序化现象。为了有效控制这一问题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冲击,强化法制建设,推行依法治国,便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当然,依法治国也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