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一章 法与经济>>第一节 法与生产方式
   
第一节 法与生产方式
 一、法与生产关系
  法与生产方式的关系首先涉及的是法与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关系。在以往的法学中,一般不讲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首次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全面系统论证了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使法学产生了根本变革。
 
  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并先后就读于波恩大学、柏林大学法律系。当时作为革命民主主义者的他,推崇黑格尔的法哲学;但大学毕业后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实践,使马克思深感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与现实的极大矛盾,并因此苦恼过。后来他带着这个“苦恼的疑问”,认真调查研究,写成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名著——《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当然,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和科学论述法与经济关系的开拓之作,还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两位导师在这部划时代的巨著中,首次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以此为理论基础,第一次揭示了国家与法对经济的依赖关系,指出了法的本原是经济基础。此后,两位导师用了很大的精力,在一系列著作中,诸如《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及恩格斯晚年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书信中,全面地论证了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与经济基础关系的理论,在我国革命与建设、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邓小平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科学论述,把法与经济基础关系的理论,提到建国方略的高度,使之具有了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一)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这一命题,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在法学领域的科学运用。正如马克思明确指出过的:“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它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一定的法为什么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呢?第一,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无论是法律观念、法律规范,还是法律制度、法律关系都不是“源”,而与其他的上层建筑一样,都是“流”。它们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都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我们平时所讲的法的客观性就在于此。第  (二)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哪一个人任意设计出来的,而是根据一定的经济基础运行规律的要求,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此,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如果离开一定经济基础这个本原,法就失去了意义,甚至会带来严重后果。马克思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把这种情况形象地比喻为“碰得头破血流”。第三,一定的法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在历史上没有无一定经济基础的法。就是说,一定的经济基础既是一定法的出发点,也是法的归宿。因为法本身不是目的,归根到底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所以说,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既是必然的结果,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
  当然,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不是说一定的经济基础就会自发地产生法,而是要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按照统治阶级(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法规。正是从这个意义讲,法律是主客观的统一。换句话说,在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是个中介,就是它,把法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统一起来。统治阶级意志和统治阶级借以生存的一定经济基础,是不可分割的。我们不能单纯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当然,经济基础是最根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