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一章 法与经济>>第一节 法与生产方式
   
  二、法与生产力
  在生产方式中,生产力始终是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高低,均与生产力有直接的联系。因此,生产力标准是衡量一切社会现象的基本标准;离开生产力来论述社会现象,实际上都是空谈。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极为密切。首先,法离开生产力的发展, 自己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因为人类在原始社会中并没有法,只有习惯规范;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引起人类社会大分工时,随着私有财产和产品交换的出现,随着阶级与阶级对抗的产生,法才能产生。其次,法从产生那时起,始终受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促进和制约。以法律体系为例,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基本上是“刑民不分”、“诸法合体”,谈不上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形成不了科学的、协调的法律体系;当时实际上也不存在一国的法律体系。而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特别是当今时代作为社会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法律部门,并由国内法向国际法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引起法律结构、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的变化和扩大,而且引起法学观念的更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力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法律、法学的发展过程。最后,法律历来都是为一定生产力发展服务的;尽管因种种原因法律对生产力的作用有时是促进有时却又是阻碍的;但在总体上,法律总是从不同角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否则人类就不可能有今天。即使是私有制法律,在它的上升时期,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是起进步作用的。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生产力的关系,这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的问题。在过去,我们对生产力问题讲得少,即使说到社会主义时,也很少提到生产力问题。其实,这是最重要的问题。这也是我国乃至国际社会主义运动长期困惑的问题。正由于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再加上其他原因,我们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特别是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上走过一些弯路,并有惨痛的教训。什么是社会主义呢?邓小平同志作了科学的回答: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既是我们认识社会主义的思想武器,也是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思想武器。社会主义法必须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