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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既然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那么,法律对人们的重要意义之一,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极大化。
  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这里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法律怎样和应当怎样促进效率。
  一、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耆的积极性,促进产力的进步
  在基本意义上,效率就是生产力的进步。而生产力的进步不能没有人权的保障与推动。生产力的基本因素有三个,即劳动者(人)、劳动资料(物)和劳动技能(智)。只有这三个要素得到保护,并且能够得到自由的结合,生产力才能发展。这三个要素是分别由人权、物权、“智权”(如知识产权)来加以保护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使人民群众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是人,有做人的权利,才能满腔热情、扎扎实实的去学习和工作,创造出人类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
  二、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
  “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和实用的社会概念。“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就是人们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依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满足既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进一步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而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利益推动着民族的生活。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儒家学说所谓的“重义轻利”义利价值观的影响,人类关于利益的普遍心理特征、行为规律和创造性动力被忽略了。在二十世纪后半期的中国, 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上极“左”思潮的不断冲击,人们追求正当利益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依然受到压抑和扭曲,利益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没有受到应有的注意和重视。甚至正常的利益观也受到了不正常的批判和否定。
  既然利益的不断实现和追求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那么,承认和保护人们的利益,使之成为一种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在法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就成为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律的一个重要理由。我国自1978年以来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方面的法制建设,其中一个总的趋势就是刺激人们关心物质利益,把物质利益同个人的学习、工作、生产活动挂钩,确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并为之奋斗的正当权利,以使各种资源得以最有效率的配置与利用。
  人类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立和摩擦。这种对立和摩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巨大的浪费。因此,法在承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限度。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选择、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威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