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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效率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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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日益受到重视。如何理解效率,如何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运用法律机制促进效率的实现,是法学理论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效率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
“效率”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例如,可以说“办事效率高”、“有效率观念”、“富有效率”、“经济效率”等。综合“效率”一词的多种使用方式,我们可以归结出“效率”的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也就是经济学家常说的“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在这种基本意义上,说一个社会是有效率的,就是说它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出更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一个有效率的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配置(价值极大化)的社会。除此之外,效率还意味着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做出的社会评价,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又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着效率提高了。 效率的概念和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资源配置上的效率 这是泛化意义上的效率概念,是效率的一般涵义所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原则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变。无论是自然资源(如土地、矿山、水源、森林等生产要素),还是人文资源(如产权、投资、信贷、政策、机会、信息等),无论是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的资源,还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资源,都要按照价值极大化的规律和原则进行配置。这是因为:第一,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的。人民大众对法律的评价是以人民大众的利益和需要为出发点的,而人民大众的利益和需要导源于他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因此,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成为根本的评价标准。第二,效率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要这一点不动摇,包含效率并以效率优先为基础的价值体系就应当被维护和坚持。第三,效率原则是由效率价值的属性所决定的。效率价值更多属于经济范畴,其他价值(如正义、公平、自由等)则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效率优先也就是发展优先,因而与其他价值比较,它是硬道理,法律的其他价值在特定的特别需要发展生产力的历史时期应当在一定意义上服从和服务于效率价值。第四,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一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这一不可抗拒的铁的规律迫使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不仅必须有强烈的效率意识,而且一定要把效率置于居先的位置。这种重新配置和组合的目标正是力求进一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促进优胜劣汰,获得更高的效率。第五,坚持效率原则,并坚持效率优先,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它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错误思潮,保证法学研究健康发展和进步。在实践上,它有利于按照人民大众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依据时代精神,确立新的法律原则,加速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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