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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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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为: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在一个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关于基本权利的分配即分配正义原则的执行通常是由人民选举的立法机关进行的,因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涉及到人民的财产,人身自由和人格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所以,国家权力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课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配正义中的核心问题。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校正的或诉讼的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引起后面关于惩罚与补偿的问题。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这是法律实现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报应,也就是通过惩罚罪恶表达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犯罪,一般来说不仅是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正义观念的邪恶行为。因此,出于正义的要求,对于恶行应该做出否定评价,对于善行应该给予褒扬。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在关于惩罚的理论中,包含着三个基本问题,即惩罚的理由、惩罚的对象以及什么是适当的惩罚。曾经存在过八种惩罚理论,他们分别从不同角度回答了惩罚理论的三个基本问题,无论怎样理解惩罚的性质,我们都不能否认惩罚具有伸张正义的作用。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如果说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那么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罪恶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这种补偿通常只以损失大小为标淮,而不考虑或不过多考虑侵害者有无过错、其错误程度与赔偿额有无必然联系、赔偿费是否由其本人支付(可能是保险公司支付)。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恢复分配正义。 与社会正义所包括的两个基本方面(分配正义和诉讼正义)相适应,法一要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二要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 一、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 人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之所以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孤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之所以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是因为人们有相同的需求,而社会的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在分配时一方之所得即他方之所失:也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占有社会合作成果的份额非常敏感,有相当多的人甚至期望自己能得到不合理的份额。因此,每个社会都需要有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人类社会迄今实行过五种均曾被人们视为“公正的”分配原则。它们分别是无差别分配原则,按照优点分配原则,按照劳动分配原则,按照需要分配原则和按照身份分配原则。 “无差别分配”是对每个人同样对待。根据这一分配原则,参加分配的人必须受到同样对待,而不管他们的年龄、富裕程度、社会地位、道德品性、工作能力、性别等方面的差别。“按照优点分配”是对每个人根据其天资或德行进行分配。这里的“优点”或“天资”具体表现为某一方面的能力。“按照劳动分配”是对每个人根据其劳动时间或对社会(集体)的贡献、工作表现和劳动成果进行分配。“按照需要分配”是根据每个人及其家庭必须得到的最低限度或一定限度的需要进行分配。由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根据需要分配是一种差异分配。“按照身份分配”是根据每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其种族、民族、宗教状况,其家庭出身、政治面貌、财产状况进行分配。 上述五种分配原则在各种社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或存在着,在不同的社会中其所占据的重要性程度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混合分配制度,即上述五种分配原则在不同程度上、不同分配领域分别被采用了。例如,在实行承包制的农村中耕地使用权的分配,城市居民副食品补贴的分配,贯彻的是无差别分配原则。在这些方面,不考虑接受分配者的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的差别。高等学校录取、特种工作职务的分配等,贯彻的是按照优点分配的原则,即在高等学校设施有限的情况下,把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优先分配给那些有天资并已发挥其天资的人。大部分消费晶的分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或者说消费品的分配基本上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的医疗补贴等基本是按照需要分配的。而对于具体特殊身份的人实行的特殊待遇,则是按照身份进行的分配。在这些分配原则中,占主导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当然,由于正义(公正)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公正概念从一个阶级到另一个阶级、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有时是剧烈变动的,以致它们可能是直接互相矛盾的。在一个阶级、一部分人看来是公正的分配,在另一个阶级、另一部分人看来可能是不公正的分配;在一个时代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分配,在另一个时代可能被看作是荒谬的。法所促成实现的“分配正义”,并非对一切人都是公正的。但是分配作为正义也不是绝对没有一致的、共同的内容。正义对分配的底线是任何分配都不能是完全任意的,而是要依据一定的可识别的标准进行的。例如上述的五种标准中的任何一种。在现代社会,对这种分配的标准也是有基本的底线的。例如,按照政治观念的分配标准就是不正义的,应当受到谴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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