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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关系不可能受到所有人的尊重,由此引起法律纠纷也就在所难免。这些冲突和纠纷不仅应当和平地、即不使用单方武力得到解决,而且应当公正地得到解决。法一方面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公正地解决冲突,其主要标志是无偏见地适用公开的规则;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也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现代社会,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①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有不受组织和任何长官干涉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独立和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力时,不应有不利于他的调动。②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换言之,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⑧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审判公开隐含“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应当昭示天下”的格言。为了让人们信赖法律,司法机关必须公开执法并让所有当事人看到法律机构是如何工作的。如果秘密审判,就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当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并由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④当事人权利平等,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冲突和纠纷双方均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⑤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⑥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迟误。⑦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⑧律师自由,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咨询、代理、辩护等)。 本章学习重点:详见>>>>> 本章教学计划:详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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