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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正义的释义
  一、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在中文里,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古埃及象形文字中的正义为一根鸵鸟毛,因为鸵鸟的毛几乎是一般长。西文中的正义一词源自荷马史诗中的dike和themis dike从词根deiknumi推导而来,意为“我表明”、“我指出”,由此转意为判官对争论做出的判断,或争论一方提出的主张。themis一词由词根tithemi推导而来,意为“我提出”、“我制定”,作为名词,themis意为“正义女神”。拉丁文中的justus兼有正义、合法、合法性等含义。现代英文里的justice,法文的droit,德文的recht,意大利文的diritto,俄文的IlpaBo,均含有类似的语义。
  在经验上人们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一个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但是,就像我们天天在时间中生活却难以给时间下定义一样,我们虽能在经验上说出正义不正义、公道不公道,却难以给正义(公道、公正)下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因此,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才有那么多的定义。
  可以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从不同角度观之,可以发表不同的议论,为之下不同的定义。概括历史上关于正义的种种观念和阐述,比较有影响的正义定义或定义式阐述有:

  (1)正义指一种德行。这种德行的经典表述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乃施之于人”,或者说,“只照你能意愿它成为普遍律令的那个准则去行动。”“正义就是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的互利的约定。”
  (2)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人是由不同的质料构成的,具有天然的品质、才能、地位,担负不同的职位,具有各自的分工。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分配机会、财富和权利(权力),使人们各得其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古罗马的很多法学家就奉行这种正义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3)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中国古代的格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西方人所说的公理——一个以某一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别人在同样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自己是不公正的,都表达了这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也突出地表现在报复主义的刑罚理论中。
  (4)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说,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即给予从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范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待。至于这个范畴属于什么是无关紧要的。
  (5)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不过,人们对什么是“自然的”、“理想的”关系的理解是不同的。古希腊某些思想家认为,社会上划分自由民和奴隶,“治人者”和“治于人者”,是“自然安排的”。如果大家都遵循这些关系,正义就在社会上实现了。资产阶级认为“自由、平等和博爱”是理想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正义意味着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首先是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
  (6)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英国哲学家、法学家金斯伯格认为,正义观念的核心是消除任意性,特别是消除任意权,因此合法性的发展就具有巨大的重要性。因此人是受法的统治而不是受人的统治的观念就涌现出来。正义的历史大部分是反对法的迟误,反对任意适用法律规范,反对法律本身的不法的这些运动。这种意义的正义通常被法学家们称为“法律正义”。
  (7)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从法律的角度,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持有相同的观点。
  上述正义观念和论述分别从不同侧面表达和揭示了正义的内涵。但是,总体上这些观念和论述都是抽象的,超民族、超阶级、超历史的。长期以来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①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虽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奴隶主和封建主认为把人分为不同阶层和等级,并根据阶层和等级占有社会资源和财富是公正的,而资产阶级则要打破阶层和等级的划分,实现正义面前人人平等。②正义总是具体的,正义的具体性集中表现为正义是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正如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抽象的“永恒公平”时所指出的:“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⑧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恩格斯在批判杜林企图从永恒真理的存在得出在人类历史的领域内也存在着永恒真理、永恒道德、永恒正义的结论这种历史唯心主义观点时,深刻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这里强调的是正义的主观性与流变性。
  正义有没有超越时代与人的主观认识的客观性内容?这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争论的热门话题。古希腊的诡辩学派就是西方正义相对主义的鼻祖。二战前的新康德主义、今天西方的后现代主义也持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流变性与不变性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会改变其内容,但是正义也有其不变的内容,即正义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文明的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不遵守这些底线的社会不是文明的社会。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所有文明的社会都会对杀人、盗窃、强奸等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在现代社会,人类对正义的共识性程度大大提高。现代社会中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构成正义的底线。我们可能对什么是正义较难达成共识,但是在什么是不正义的这个问题上较容易达成一致。正义的内容就像一个边缘模糊的球。离开球心越远的地方,在认识上与实践中它是古存在就越模糊;越是接近球心的地方,它为人们所共识并在实践中被践行的程度就越高。虽然我们目前对这个球心仍然有不同的认识,这个争论还会继续下去。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这个球心不存在。正是在这个争论中,人类在不断地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