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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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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对于人类,有如此之大的价值。所以,追求自由必然是人类固有的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过程。“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自由在社会中的实现过程始终离不开规则,无规则则无自由。在法是社会主要规则的时代,自由需要通过法和在法律的范围内来实现。“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对自由的实现起着多方面、多环节的作用。 一、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早已为法学家们所认同。古罗马的西塞罗就有一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明确指出:“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罗伯斯庇尔做出了与洛克一致的论述,较全面地揭示了法律对自由的意义。在法律的制定上,他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是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在法律的内容上,他说,任何宪法的第一项任务应该是保护社会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司法权划分的规则是为了自由而规定的,它要服从于保证维护自由的手段的必要性。而军事法律的目的也在于更可靠地战胜外部敌人和保护本国的自由免受内部敌人的蹂躏。他总结性指出,总而言之,我们制订法律,不是为了一时之需,而是为了百年大计;不是为了我们,而是为了世界;我们要表现出不愧为奠定自由基础的人,我们要始终不渝地遵循这个伟大的原则,即如果自由在那些被人民赋予权力的人们的行为中受到限制,它就不能存在。 马克思也认为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之一,并做出了极其深刻、明晰的论述。他说,“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缩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不能与自由相抵触,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即使是法律的强制问题也是如此,法律的强制也只能以自由为目的。他还说,“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这种表现为国家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规律才强制人成为自由的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具体地说:第一,法律规范系为确认和保障自由而设立。法律规范包括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法律上的授权本身就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法律禁止人们对他人自由的侵犯,为了保证人们法律自由的实现,往往都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人们为他人或者社会自由的实现而做出某种作为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离开了自由的法律授权、法律禁止和法律命令,法律本身就失去了灵魂。第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系为实现自由而设定。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如果法律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会违反法律的初衷;如果法律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律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律的根据和保障。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途径。第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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