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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由的释义
  “自由”(freedom,liberty)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一个男子达到一定年龄,便被从父权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公民的权利,承担公民的义务,拥有妻室、财产和奴隶,成为自由民。儿子如被父亲出卖三次,亦可成为自由民。少数奴隶一旦从主人的统治下解放出来,也就获得了自由。所以,在拉丁语中,“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罗马法中,自由(权)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近代以来,这一自由观逐渐被分化为两个方面:其一,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 (befreefrom…);其二,自由就是“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即所谓“从事……的自由”(befreetodo…)。某些西方学者把前一种意义的自由称作“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把后一种自由称作“积极自由”(positiveliberty)。
  自由这一概念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为了准确地把握自由的涵义,进而科学地阐述法与自由的关系以及法对自由的保障价值,有必要分别从哲学上、政治学和社会学上、法学(法律)上揭示自由的内涵和意义。
  一、哲学上的自由概念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这里的统一,包含双重意义。
  其一,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的驾驭。客观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在它未被认识的时候,是以一种“盲目”的力量在起作用,人们为这种异己的力量所束缚、压抑,因而人是不自由的。但是,人们在实践中能够运用规律,在规律起作用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以实现自己的目的,依据客观规律以及各种规律的相互作用达到对客体的驾驭和控制,从而获得行动的自由。由于人只有依据规律、运用规律,才能获得行动的自由,所以必须认识规律。人们对规律的认识越全面、越深刻,运用规律、驾驭客体、改造世界的可能性越大,相应的能力就可能越强,获得的自由就越多。
  其二,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认识规律,掌握控制和运用规律的能力,只是实现意志自由的前提,而不是自由本身。主体要想实现自由,还应顺应客观规律,克服各种偏见与短视。假如人们认识到了客观规律,然而这种客观规律不是意志所希求的,而恰恰是意志所反对的,人们照常没有自由可言。根据上述意义,应把自由理解为建立在认识必然性和自愿选择基础上的行动自由。总之,不仅认识到了规律,而且具有驾驭规律的能力,遵循规律,自觉自愿地按照规律办事,主体才会觉得自己的行动完全是自己意志的外化,对行为的限制才是不存在的。否则,如果意志与规律相冲突,主体就会感到身不由己,客观外界处处与自己作对,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在压抑、强迫自己。在这种意义上,自由也意味着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的统一。意志自由是自由的内在状态,“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做出决定的能力。”它主要表现在对规律的认识以及尊重规律前提下的行动目标、路线和方式的选择上。行动自由是自由的外在状态,是根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目标选择,进而支配自己和作用于外部世界的能力。它主要表现为对规律的顺应状态。意志自由是行动自由的前提,行动自由是意志自由的现实化。因此,真正的自由是不断由意志自由转化为行动自由的一系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