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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和法律上的自由概念 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正如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把自由界定为“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利”,我国近代民主法治思想的先驱严复把密尔的名著On Liberty译为《群己权界论》。他们的自由观深刻地揭示了自由的法学涵义,也相当准确地反映了自由在法律上的特征。应当指出,无论是作为哲学的概念,还是作为政治学、社会学的概念,它们与法学和法律上的自由概念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上的自由权利是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立法者及其所代表的社会集团对客观规律和社会秩序的认识和理解,并总是依据这种认识和理解来评价各种行为,进而把其中的某些行为确认为自由权利。不过,在法律上, 自由权利有时是以特权的形式存在的,有时是以普遍权利的形式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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