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二十八章 法与自由>>第一节 自由的释义
 
 二、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自由概念
  自由的政治学和社会学涵义是以个人为基本主体的按照主体意志行为的权利和情形,它存在于个人与社会的对立与统一的关系之中,存在于个人的独立和自决与社会的统一和公决、个人的存在和发展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关系之中,因而也是存在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双向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之中。社会一方间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体系,另一方面是一个特别易变的、活跃的体系。其完整性是由存在于这个体系中的某些普遍的自然规律和生存条件所决定的。这些自然规律和生存条件同时又决定着体现这种普遍性的所有人类个体基本结构上的一致性和相互依赖性。同时社会又是由互不相同的个体所组成的,他们在一致性和相互依赖性以外还具有某种特殊性,而且与整体相对独立,并拥有一定的自由倾向。因此,在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中,包含着内在矛盾——社会生活的完整性只能通过社会成员的自主和个体的相对独立性才能得到保证。既然如此,那么每个个体就应该享有相对的活动自由,社会就应当也必须为个人提供选择的自由。然而,由于个人归根到底只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因此他的自由总是要受到社会法则的制约,不顾社会法则,个人就不能生活在社会之中。不能生活于社会之中,也就等于丧失了自由。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于是产生了另一对矛盾一一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矛盾,产生了对这一矛盾进行合理调节的必要。专制主义者试图扼杀个人的自由,以此保持对社会的统治和其政权的巩固;极端自由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则把任性当作自由并滥用自由,似乎个人自由的总和就等于社会的自由。历史证明,这两种“调节”方法都是失败的。真正有效的、良好的调节方法是社会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并把自由置于社会的普遍利益之中,使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