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二十八章 法与自由>>第二节 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四、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自由无法实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保证自由实现的方式也是多方面的。
  (一)为解决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张力和冲突提供法律准则
  自由不是社会惟一的价值。其他的社会价值还有秩序、安全、平等、正义等。它们构成了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许多价值本身就是法律直接追求的目标。自由与其他各种价值之间难免存在张力或冲突。为此,法律平衡这些价值准则之间的关系,以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法律为不同的价值准则设定不同的法律地位,甚至不同的实现方式和过程,使各种价值准则各得其所。这样就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减少部分价值冲突,使众多价值中的自由价值能与其他价值并存,事先为冲突的解决设定制度模式,为冲突的解决提供法律准则。
  (二)法律解决自由之间的冲突,确保自由的共同实现
  自由中的此种自由与彼种自由之间也可能因彼此冲突而难以实现。如公民的游行示威自由与公民的正常生活自由之间就会产生冲突。游行示威就必然会占用一定的公共场所,它们被游行示威占用了,其他公民要利用来休闲娱乐就成为了不可能。游行示威如果是利用交通道路进行的,那还会影响其他公民的利用公共交通的自由。于是法律就要规制游行示威自由,使其与公民正常生活的自由之间得以协调。自由与自由之间可能因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而难以实现,法律为自由间的冲突的解决提供解决机制。
  (三)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比如游行示威法,它不仅要规定公民的游行示威自由,而且要具体规定游行示威的具体方式方法,包括如何申请、如何进行等。再如结社的自由,法律对各种社团的组建、活动、宗旨、范围都有一定的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它的申办、审批与监督管理等程序。凡是法律没有规定实现方式、方法的自由,只要行使中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凡是法律规定了实现方式、方法的自由,其行使就得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
  (四)法律以防止自由被滥用的方式来保障自由的存在和实现
  自由被滥用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自由一旦被某个或某些主体滥用,其他主体的自由就会受到伤害。任何自由都是以无害于他人,无害于其他自由为前提条件的。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 自由就是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各人自由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我们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自由主体应当、而且必须对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害他人的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否定了破坏自由的自由,对于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自由,是绝对必要的。因为“没有责任,自由就会成为无政府状态,而人的权利就会成为无限制的任性。”法律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起来,以防止自由的滥用。

  (五)法律防止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以保障自由
  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的最大力量是不当运行的权力。法律首先就应当是约束权力的,尤其是法治之中的法律,约束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包括防上权力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是法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使命。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的一个极为多见的原因是其他社会成员对于另一些社会成员自由的妨碍或破坏,法律为此设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和规范。法律保障自由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即为法律对于各种破坏和妨碍自由的违法犯罪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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