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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首先,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在社会中,人是以个体以及由个体集合而成的群体存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各有独立的利益和独立的意志,他们各自谋求自己的需要或利益,各自谋求自身的自由。各主体的需要、利益、自由之间就难免会发生冲突,乃至相互侵犯。要保证自由不被侵犯,就必须对自由的侵犯者及其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人类惩罚罪恶的最严厉的外在手段莫过于法律,法律是对侵犯自由者予以惩办的有力措施。法律通过制裁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保障自由免受侵犯。 其次,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自由存在着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自由的滥用是由自由享有者任意扩展其自由的范围和内容所致,它同样会导致其他个体或群体的自由的受损害或被剥夺。前面所讲的对自由的侵犯,是从自由主体的外力作用看的;这里所讲的对自由的滥用,是从自由主体的内在能动看的。二者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目由的侵犯可能是由自由的滥用形成,而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对自由的侵犯。法律必须在防止自由被侵犯的同时,防止自由被滥用。全面保障自由的存在、实现,以及向更高的自由发展。 再次,法律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担负起确认自由并保障自由的重任。保障自由也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其他法律、法规也应当为保障自由做出努力。自由仅有宪法的原则规定,很难转化为社会的客观现实,它还需要社会整个法律体系予以足够的保障。保障自由,并不仅是刑法的任务,行政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劳动法等,都应从自身特定的法律方面为自由提供保证,使自由在法律的保障下获得应有的社会意义。 法律保障自由的重要机制,是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把自由转化为法律权利(自由权)意义重大。因为如果意志仅仅是主体的意志,那么它能否克服人为的障碍或束缚就完全取决于主体的力量与外在的障碍或阻力之间的对比,而通常情况下外在障碍或阻力总是处于优势。可是,当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了社会正式代表——国家的承认时,它就具有了合法性,从而表现为“普遍的权利”。以自由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已经不再仅仅是主体的意志,它同时也是国家的意志。因此,任何对它的侵犯也都是对国家权威的侵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击。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如果自由权利意味着为所欲为,那么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这将是对自由的互相否定。因此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或私人活动的空间中,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可是如果他超出这个范围,他的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因为这时候他必然会对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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