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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义的种类 在思想史和法学史上,人们对正义有各种不同的分类。其中经典的分类法是古希腊思想大师亚里士多德所做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在这个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正义。校正正义涉及对被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在这个领域,不管谁是伤害者,也不管谁是受害者,伤害者补偿受害者,受害者从伤害者那里得到补偿,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这种划分对后世影响非常深远。 在当代,关于正义的划分可以说是各种各样。例如,第一,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指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那种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第二,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等。道德正义是一种个人的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经济正义和政治正义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法律正义是一种通过创制和执行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第三,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形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由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划分正好对应了法的创制与法的执行和适用,所以法学论著广泛采用了这一分类。 在上述各种正义分类中,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和庞德所提出的社会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社会体制)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可以说是正义之正义。所谓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是指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之所以要把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的正义作为首要的正义,乃是因为: 第一,它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和持久性。社会基本结构对个人的具体生活起着最持久的和自始至终的带有根本性的影响。作为社会主要制度它们影响人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这样,社会制度就使某些人的起点比另一些人更为有利。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们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 第二,它相对于法律形式上的分配正义具有母体性。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分配是从社会基本结构的母体中产生的,没有这个母体,就不会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分配;没有这个母体性的正义,法律形式上的分配正义就难以据以产生。因此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有什么样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形式上的分配正义。 第三,它相对于其他领域或层面的一切正义具有实质性。正义可以划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相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其他一切正义都属于形式正义。如果要衡量其他行为是否合乎正义,那么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就是实体正义标准。无论是人们关于人的行为公正与否的判断,还是对立法、司法公正与否的判断,往往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标准做出的。例如,当人们说一个法官的判决是否公正时,人们使用的公正标准通常是现行的法律制度。这就是说,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关于大是大非的问题,即社会正义问题。 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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