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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率与公平 有的学者通常把效率与公平对立,把它们作为一对互不相容的根本矛盾。这固然有不甚准确的一面,但是,在客观上,在许多情况下对于效率的追求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出各种不公平,因而效率和公平经常处于深层的张力之中。面对着效率和公平两种价值的冲突,每个人都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进行选择。有些人认为,公平是最高的价值,不能舍弃公平而追求效率。例如,罗尔斯就指出,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不能认为它就比效率低但比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有些人则认为效率是较高的价值,在效率与公平发生冲突时,选择效率是理所当然的。例如,在财富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时,应当把财富优先分配给能够通过占有和使用财富再生出更多财富的人。财富分配应当是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不应成为对能力低下者和懒汉的安抚和照顾。在发展社会财富面前,公平应当退居第二位。 效率和公平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从根本上损害效率。这种源于经济利益的价值张力必然表现为政治价值上的张力,并表现为政策上的二难。诸如此类的价值关系很多,因而,需要运用各种机制来衡平价值,尽可能缓和它们之间的张力,扩大它们之间的互补性。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我们尽量扩大它们之间的适应性,缩小它们之间的矛盾性。在良好的制度与机制设定之下,这是有可能做到的。 这种可能性在于:第一,在良好的社会制度下,效率和公平本质上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在于,效率属于经济范畴,公平属于伦理范畴,作为伦理范畴的公平自然应当来自于并服务于作为经济范畴的效率;统一的标志在于,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才有可能创造出兼顾公平的物质基础,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而不是共同贫穷。第二,正确的效率观除了投入产出的比较分析外,还有更为深层的涵义,即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做出社会评价,目口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着效率提高了。这种效率观已经包含或部分包含着社会公平因素,是伦理与功利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三,效率是以自由而公平的竞争为前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只有赋予主体尽司能广泛的追求利益的自由和最大限度的活动空间,才能保证资源利用的效率;另一方面,主体之间只有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才能撒发和保证持续的效率。社会主义社会理应在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上成为最成功的典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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