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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在许多特定的资源,如法律资源、政治资源配置方面也存在效率的问题。这可称为特定指向的效率概念。我们这里主要讲法律资源的配置。 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权利和权力之所以是重要的资源,乃是因为:第二,它们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是实现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资源,利益之源泉也。第二,合理的权利和权力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正如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所说:“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第三,权利和权力都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因而都是稀缺的。 法律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优先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效率优先的法律精神通过制度表现出来,就是:1.法律体系这一总体制度框架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2.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设定的落实,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引导资源的个体配置。3.权利、权力的初始界定和安排不是恒定的,法律允许权利、权力资源的合理让渡和流通,即从低效率或负效率的利用转向高效率的利用,没有这种让渡和流通,权利、权力之类稀缺的法律资源就?能被浪费。4.效率与公平冲突时,为了效率之价值目标,公平可以退居第二位,甚至暂时做出必要的牺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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