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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分配上的效率 人们在作用于自然界,以及利用自然界来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过程中,不是彼此孤立的,而往往需要联合起来,协调起来,彼此协同互动。这就必然发生如何对大家合作的成果(即收入)进行分配的问题。收入分配问题上的效率原则意味着,在对产品和一切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物进行分配时,必须考虑以什么方式的分配有利于调动合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使分配本身成为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财富的调整机制。 在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误解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片面强调公平。这种片面强调的公平实际上是庸俗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导致经济的低效率,经济的低效率又反过来制约着工资水平的上升,使得人民群众最低限度的物质文化需要得不到满足。中国农村的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发生,直接的原因就是原有的那一套分配制度造成干好干赖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扼杀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束缚了生产力;而改革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正是通过改革体制,转换机制,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即提高效率。应该看到,在我国,由于历史的惯性,平均主义根深蒂固,人们仍习惯于和热衷于吃大锅饭;劳动者不能正确看待差异,甚至在心理上对因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不同而出现的差异难以接受;很多人缺乏效率意识和竞争意识,满足现状,不求进取,致使效率偏低的矛盾仍很突出。所以,为了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发展,较快地提高生产力,同时又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的分配模式。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纳入宪法,使之得以法律化、制度化。按劳分配,即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和企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收入,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优劳优得,不劳不得。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具有客观必然性。首先,在所有制结构上,我们实行的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或前提,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在个人分配上的实现形式。其次,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加上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能力、劳动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相互交换劳动时必须在等量基础上进行,从而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必然实行按劳分配。再次,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按劳分配是一种必要的物质刺激,它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自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还必须看到,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在个人收入分配上不可能实行单一的模式,而必须采取与每一种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多样化的分配模式。例如,在外资企业中,就允许存在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并存。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之间由于劳动对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市场机遇等方面的差别,其收益也会有很大差别,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差别,并允许各地、各部门、各企业根据自己的收益决定具体分配方式。在不同分配方式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非按劳分配的因素。由于资金短缺,企业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筹集资金,企业对债权人、股东应当按资付给利息、股息和红利。其他非按劳分配的情况还有不少。这些非按劳分配的情况也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当然,必须明确,就整个经济体制而言,在各种分配方式中,按劳分配是主体,它制约着其他分配方式,规定着其他分配方式的作用程度和发展方向,其他分配方式则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着各自积极的作用。 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其他分配形式,都应当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我们既不能无视社会公平的要求,为了效率而舍弃公平;也不能忽略效率,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率。在进行价值选择时不能把二者的任何一个绝对化,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总是二样的。在提高生产力,加快经济发展成为一种主导需要时,关键的问题是可供分配的资源太小或太少的情况下,效率应当具有优先性,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效率优先,合理拉开差距,有利于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把竞争机制引入个人收入的分配中。甲家承认、允许并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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