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三十章 法与效率>>第二节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三、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
  财产权利的承认(产权关系的明确)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只有人们获得了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财产所有者才有信心和动机投入资源,发展财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法在确认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创造财产权有效利用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保障和便利。如果说财产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必备条件,那么,财产权的可转移性(即从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充分条件。试想,如果财产权是固定不移的,资源就不能从低效益利用流向高效益利用。假如一个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但他不是一个善于耕种和经营的人,他的土地在别人手中可以生产出更多的农牧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有效利用需要一个机制,用以推动这个农民通过交换把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更有效地利用它的人。法定的财产转让权就是这样一个机制。土地是这样,其他资源也是这样。这一机制已开始引进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生产资料租让、企业兼并就是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表现。  
  四、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  快速发展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下,不同社会和国家也许有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但就当代社会而言,最佳模式是市场经济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境地,为人们施展才能创造了广阔的场所,同时也使资源能够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转: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使市场中的竞争摆脱盲目状态,减少生产和经营中的偶然性、任意性、风险性及其他浪费资源的现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经过十多年的锐意改革,我国原有的国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扼制商品经济、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等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已经发生重大变革,但经济发展中的深层问题远未根本解决,因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模式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形成,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