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四章 法与道德>>第二节 法与道德的联系、区别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且有着共同的基本原则,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它们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它们的制定、公布、修改、废除,都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正当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政党群团社协的章程。当然,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
  作为单个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逻辑上都有假定(指明该规范适用的范围和条件)、行为模式(指明行为的界限和模式)、后果(指明合乎或违反该规范的后果或潜在后果)三个部分。否则,就不成其为规范。但法律规范这三部分通常总是明示的。它们或者用条文表现出来,或者明显地可以从条文推断出来。法律规范在用条文详细规定个人的行为界限和模式时,同时也明确指出这种行为的条件和后果。道德规范的指示部分可能是明确或比较明确的,但其假定部分和后果部分通常总是暗不的。社会上制定了许多道德规范,还未曾看到有关于违反道德的特定后果的规定。一个人违反了某一道德规范,究竟应受到什么制裁,是不可能、也不需要用条文规定下来的,除非这一道德规范同时也是法律规范或组织纪律。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的制裁办法,是由社会根据违反者的职业、年龄、政治面貌、性别等个人身份而自由选择的。因此,法律规范较之道德规范更加明确、精确、严密。
  第二,违反的后果不同。与表现形式的不同相适应,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如果他是某一组织的成员,还可能同时受到所属组织或群体的处分。在这里,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每一个有关的组织或群体,都可以把违反道德的责任直接同违反者联系起来,直接实施道德制裁,而不需要像违反法律那样,经由什么特定的程序,并由特定的机构实施。这表明,道德调节方法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道德的优点。但这一优点正好隐含着它的缺点和短处,即制裁的不确定性、不统一性,以及某些情况下制裁的不适当性。而违反法律的后果,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十分确定的。
  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组织、公民与国家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侧重通过对正当利益的平等保护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意义上,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与法律义务总是同一定的权利相联系或相对应不同,“道德义务是不同谋求个人权利或报偿相对应的。对于行为者来说,履行道德义务,不但不能是为了从社会或他人得到某种权利和报偿,而且常常意味着要做出或大或小的牺牲。”“人们在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后,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甚至可能得到社会给予的某种权利或他人给予的某种报偿。但是,从行为者本人来说,在行为之前不应有谋求某种个人权利和报偿的动机,在行为中不应以能否获得某种权利和报偿为条件,在行为后不应把社会和他人的报偿视为理所当然,更不应当去‘邀功请偿’。”
  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和道德调整的对象(客体)都是人们的有意识的行为。这是一般的说法。但须知,人的行为有外在部分和内在部分。外在部分指人的动作、手段及其效果,通常称为行为及效果。内在部分指人的行为的动机、目的,通常称作动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不能孤立存在。人的行为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的统一。但是,法的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因而它所对待的首先是而且主要是人的外部行为,即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行为模式从事一定内容的活动。一般说来,只要行为合乎法律要求,法律不必过问该行为是出于自觉,或是出于惧怕,是出自习惯或是盲目服从。虽然从实质上讲,法律也提倡人们不停留在形式的遵守和服从上,但它决不追究那些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内心并没有接受它的人的法律责任。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它给人们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不仅是举止行动,还包括动机和世界观问题,而且更注重后者。它一方面要求人们按照善的标准作为与不作为,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必须具有善良的意志和自觉的意识。如果作为主体仅仅是外部行为符合道德,而没有善良的意志(如为了升官发财而做好事)和自觉意识(如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勉强赡养自己的双亲),道德评价并不认为这是高尚的、值得提倡的行为。相反,对于某些从外部看是过错,但动机良好的行为,道德却为之辩护甚至做出肯定的评价,如大义灭亲。
  第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和道德都是由无数规范组成的庞大体系。但是,法律规范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体系,从横向看,是由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环境资源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从纵向看,是由效力不同的母法层次、子法层次、孙子法层次等多级规范层次建构起来的;从纵横交叉看,是由各种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审判法律制度等)有机地联结在一起的。除此之外,法律规范体系内部还有主要规范与次要规范,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之分。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个别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的,它没有类似法律制度的道德制度,所以,即使将来各种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出来了,形成了各种“道德部门”,也不可能建立起可以同法律规范体系相比的系统、严密、统一的道德规范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的不同,意味着法律有巨大的组织功能,而道德在这方面只能当配角。
  总括法与道德的区别,可以看出:法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所以,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把单个人的行为纳入一定秩序范围,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重大社会关系,使社会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法不仅能够调整社会成员的普通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而且能够担负巨大的政治组织工作和经济组织工作任务,是实现国家职能,完成国家历史任务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法较之道德必然起着主导作用。在存在着阶级斗争、道德价值体系对立、需要国家和法的社会历史阶段,法不能不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大力开展立法工作,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加强执法和司法,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这个意义上,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是有政治远见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但法与道德的区别也真实地说明,法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社会主义法有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佐或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和道德两种调整机制,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